第二辑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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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实行中央集权制财政,地方赋税收入的上解、留用由中央统一制
定。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朝旧制。1919年(民国8年)始建地方财政机构,开
始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各级收支自行平衡。1929年(民国十
八年)后,民国政府管理征收赋税,军政开支由民国政府拨款。
1941年春,抗日县政府建立,根据地内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
财政体制。随着抗日根据地的日渐巩固与扩大,又逐步实行“自供自足”的
财政体制。财政收入以实物(粮食、柴草)为主,货币为辅,支出也多以实
物为主。如一般军政人员每人每天供应小米1.5市斤,青菜l市斤,油、盐各
5钱,单衣1年1套,棉衣2年1套,棉被3年1条等。
1949年,菏泽县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当年所征收的公粮和少
量税收,按规定除用以保证地方人员供给外,结余部分全部上交。
1950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所有收入全部上
交,地方一切开支由中央核定,按月拨付。财政收支由建国前的以实物为主,
逐渐改变为以货币为主。1954年实行收支“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分
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固定收入有印花税、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契税、企业事业收入、其他
收入。这项目的收入百分之百留给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和
工商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50%。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
全部上缴,并作为调剂收入。支出按预算拨款,严禁超支和挪用。此体制适
当扩大了地方机动权,使县级财政有了稳定的收入,调动了地方财政积极性。
1958年试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的体制。
同年下半年“人民公社化” 后, 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
(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的办法,把
国家财政与公社财政混为一体,结果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公
社内贫富队拉平,粮、财、物互调,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管理出现了“吃大
锅饭”的偏向。此体制由于财权分散,不利于国家建设和公社经济核算,执
行一年即告终止。
1959年,为了扭转“共产风”和“一平二调”的错误作法,对国家与公
社混合的财权进行清理分开,对平调的财物退赔补偿,下放的财权逐步收回。
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概括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
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度”。这种办法,大大简化了计算手续,把所
有地方收入与支出密切联系起来,有利于发挥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
制。节支部分县级有权使用,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本县财政状况有了
好转。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体制仍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体制,收支不挂钩,这个时期财政管理一度混乱,
财政纪律松驰。据统计,1966、1967年两年发放的“红卫兵”串联费 达9.9
万元,一直未能收回。
1971年,实行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
扩大了地方财政权限和范围,增加了地方机动财力。其缺点是在年初确定财
政收支指标时,难以做到完全符合实际。
1974年,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支
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此体制的好处是使地方有了
比较稳定的机动财力,但由于收支不挂钩,加之菏泽县经济基础薄弱,超收
甚微。在支出指标不超过,收入任务完不成的情况下,上级仍给予拨款补助,
形成财政管理上“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6年起,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
制,加强了地方平衡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责任。
1979年,实行“收支两条线,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赤字自求平衡”的
体制。菏泽地区规定菏泽县超收分成比例为30%。
自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灶吃饭,每年收支各递增50%,一定五
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按照这种体制,菏泽县工商税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工
商所得税、企业利润、农业税和其他收入为菏泽县包干收入,各部门的正常
经费由县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这样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了
地方财政的权力和责任。
1982年中央对地方实行了“总额分成,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地区根
据1979年收支包干基数,确定给菏泽县l7%的总额分成比例,长期“吃大锅饭”
的财政管理体制才告终结。
从1985年起,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地区对菏泽市实行总额分成50%,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并规定补助逐
年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