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合同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1&A=1&rec=136&run=13

建国前,菏泽城乡实行契约制,如地契(文书)、房契、卖身契、租约
等。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简单的契约适应不了商品流通的需要,商号间、商
号与工厂间、学徒与厂方间订立的合同等,相继出现。
1980年菏泽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1981年成立了
经济合同股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宣传经济合同法,制定经济管理的规章
制度;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对无效经济
合同的确认;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和鉴证经济合同等。
1983年鉴证经济合同36份,总价款为984. 61万元;确认无效合同1 9份,
金额1 2万元;查处违法合同1起。
1984年鉴证经济合同131份,金额1304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6起,
调解14起,2起交市法院处理。
1985年,对粮棉合同实行了鉴证,保证了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年内共
鉴证经济合同25万份;受理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1起,争议额为39万元;
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份,金额为们4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