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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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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晚婚晚育
1964年,政府开始宣传晚婚晚育,提出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要求。1970年后,大力提 倡晚婚晚育,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结婚登记,严格登记手续。1981年又规定,按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 结婚年龄自愿推迟3年,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 育。1983年,女性初婚11143人,其中晚婚10918人,晚婚率97.98%。1985年后,男女双方达到法定 年龄坚持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便准予登记,晚婚率有所下降。1986年,女性初婚12820人,其中晚 婚9632人,晚婚率75.13%。1990年,在全市计划生育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了《关于计划 生育问题的若干规定》,强化晚婚晚育措施,实行民政、计生、公安3家联合办公制度,严格婚姻登 记管理;进一步明确,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1994年,全市女性初婚11768人,其 中晚婚11537人,晚婚率98.03%;一胎生育9572人,其中晚育9330人,晚育率9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