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 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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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居民婚姻状况因家境贫富差异较大。富绅子弟,十几岁即结婚,并可娶妾;贫寒之家,
男子多到30岁左右结婚,有些甚至终身无力娶妻。近亲结婚、换亲、转亲等不良婚姻现象较普遍。女
子初婚年龄偏早,一般在16~19岁,有些还提前到十四、五岁。建国后,1950年颁布婚姻法,规定婚
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法定结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有力地抑制了妇女早婚。1980年,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由于晚婚工作的深入
开展,城镇青年实际初婚年龄多在男25周岁、女23周岁之后。此外,新婚姻法还明文规定,直系血亲
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1990年人口,普查,全市15岁以上人口有1112807人(男564443人,女548364人)。其中,未婚人
口286576人(男159524人,女127052人),占总人口的25.75%。30岁以上未婚人口14691人(男14448
人,女243人),占未婚人口总数的5.13%。年龄越高,男性未婚人口比女性未婚人口越多。有配偶
人口761398人(男381303人,女380095人),占总人口的68.42%。15~21岁男性早婚人口8032人,占
同年龄组男性总人口的6.41%;15~19岁女性早婚人口1970人,占同年龄组女性总人口的2.28%。
丧偶人口61645人 (男21024人, 女40621人) ,占总人口的5.54%。50岁以上丧偶人口56547人 (男
18419人,女38128人),占丧偶人口总数的91.73%。离婚人口3188人(男2592人,女596人),占总人
口的0.29%。24~43岁和54~60岁两个年龄组的离婚人口较多,共1925人(男1548人,女377人),占
离婚人口总数的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