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性别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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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 遗弃、 溺死女婴、残害妇女等现象较多,男女性别结构失调。1910年,男女性比例为
112.10(以女性为100,下同)。1930年,男女性比例为 114.03。解放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上述现象迅速减少,男女性别结构渐趋合理稳定。1953年人口普查,男女性比例为102.00。1964年
人口普查,男女性比例为104.32。1982年人口普查,男女性比例为104.26。1990年人口普查,男女
性比例为104.87。男女性比例基本平衡。但0~29岁男女性比例为 105.92,比全部人口的男女性比
例高出1.05,0~4岁和5~9岁两个年龄组男女性比例分别为113.58、107.76,明显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