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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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08~2009年,县政府法制局围绕依法行政开展工作。2008年,被市政府授予“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先进
集体”荣誉称号,2008年、2009年均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全县信访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规范性文件处置】 2008~2009年,县政府法制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审定规范性文件的
标准,严格事前审查,坚决杜绝不合法的文件出台,杜绝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同时,将审查的
关口前移,变被动的审查为主动的参与,在起草阶段就主动介入,指导部门起草拟定规范性文件,逐步做到政府规
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为主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为主转变,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和效率。2008年,共审查各类
规范性文件26件,将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26件具有公共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报到市政府法制局备案。2009
年,对2003~2008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县政府文件17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62件。共审查各类文件46件,按时将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13件具有公共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报到市政府法
制局备案。 2008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
综〔2008〕 78号) 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县法制局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以
《2007年临沭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为基础,对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于2009年2月23日报经县政
府同意下发《2009年临沭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法制服务】 对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的,县法制局积极代表县政府参加行政复议和应
诉,按照规定准备材料。由业务部门代表县政府参加行政复议或出庭应诉的,县法制局协助并指导业务部门及时提
供有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对法律的适用进行论证,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同时,积极参与行政决策
的论证和建言,起草审查协议、纪要等法律文件,广泛参与社会事务,解决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两年以来,县法制
局对县政府与六和饲料、福瑞达生物化工、步行街等合作项目进行了把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在劳动保障、企业
破产及职工安置等热点难点问题上,积极参与食品总公司破产清算还债程序,对有关的信访答复进行法律论证,为
解决问题提供建议。先后参与了旧城改造、北城区建设等法制服务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照市政府法制局的安排,2008年,县法制局制定下发《2008~
2009年度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以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换发为契机,对全县处于执法一线的各级、各行政执
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792人进行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组织76名申请新办证人员参加市组织的新办证人员
培训,组织96人和77人参加市组织的听证主持人资格证和复议应诉资格证培训,组织21人参加省法制办的行政复议
应诉资格培训。 2009年,对全县处于执法一线的各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269人进行公共行政法律知
识培训考试。组织全县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对296名申领人员的申领资格进行严格初审,
保证所有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都符合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的规定,参加公共法律培训并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人员
顺利领取行政执法证。认真搞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根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的有关规定和《临沂市行政执法监
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县法制局积极履行事中监督职能,及时制定下发《临沭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并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1月份,利用两周的时间集中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无证执
法现象。2008年底,县政府法制局在认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县直各执法单位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制定
《临沭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临沭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临沭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
准》,以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2009年年初,根据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随机抽取全县21
个重点执法单位95件卷宗进行评查(其中行政处罚卷宗56件,行政许可卷宗39件)。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县政府
法制局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集中反馈,提出40余条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反馈到各有关单位,
并责成各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2008年,县政府受理并审结行政复议案件36件;2009年,县政府
受理并审结行政复议案件41件。 2008年,成功利用调解机制调解行政复议案件3起。鼓励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促成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和解案件1起, 及时解决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
审查,行政复议机构主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
法实施行政管理。

撰稿:何 伟 审稿:邢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