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沭政发〔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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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县科学技术奖分为县科学技术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较大突破,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成果,并为我县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县科学技术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不设等级。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有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七条个人和单位申报县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专家级科技人员提交《临沭县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有关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
第八条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技人员。
第九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征求学科专家意见,提出授奖建议,报经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做出授奖决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授奖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
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金为每人5万元;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每项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
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鼓励获奖项目(人)所在的部门、单位给与匹配奖励。
第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1日施行的《临沭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县科学技术局。
(临沭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