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沭发〔199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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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县企业改革,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全县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
1.所有拟进行改制的企业,都要组织财会人员,对本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2.所有进行产权改革的企业,都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立项后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必须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由县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乡镇办企业可由乡镇财政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以确保公有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及资产的不流失。
3.县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乡镇办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由乡镇政府确认。
4.凡县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确认涉及到土地问题,应吸收土地局有关人员参加。
5.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改制企业过去靠国家减免税或其他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在产权界定时,国有企业界定为国家所有;其他企业除按规定界定为国有资产外,均按企业原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对待。产权界定工作,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由国资局负责;乡镇办企业,由乡镇政府负责。
二、产权出售及财产处置
1.企业出售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可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也可一次性购买或分期付款购买,分期购买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改制企业首次折股出售剩余的国有、集体资产,可留给企业有偿使用,作为企业的债务,一次付款不低于出售额的40%,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并与国资局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2.盈利小企业出售产权,凡由本企业职工出资一次性购买,经批准,可按资产评估值享受九折或更多的优惠;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可享受八折或更多的优惠。
3.对一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通过竞价公开拍卖,除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有限制外,受让方不受地区、国籍的限制,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
4.企业资产的出售拍卖收入,县属国有企业,由国资局收管;县属集体企业,由国资局代收管,专户储存;乡镇办企业,由乡镇政府财政收管。资产出售拍卖收入,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然后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办理。剩余部分转投到急需发展的产业,重点扶持主导产业、骨干龙头企业,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建设和工资、福利、奖金。
5.改制企业的职工宿舍应从评估后的资产中分离出来,按现行房改政策办理。
6.出售改制企业按照临普劳发〔1992〕16号文件转发鲁普劳发〔1992〕24号文件规定的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及养老金统筹由企业负责。对改制前企业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公致残人员的费用,从出售资产中按比例提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提取标准:企业成立15年(含15年)以上的、在册职工500人(含500人)以下的按8%提留;500人以上的按10%提留。企业成立15年以下的、在册职工500人(含500人)以下的按5%提留;500人以上的按8%提留。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从出售资产收入中一次性扣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职工遗属抚恤等费用,企业可根据现有人员标准和时间界限(按孩子养到16岁,父母、配偶平均70岁计算,)一次性从出售收入中扣除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或扣出上交劳动保险部门,由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负责支付。
7.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原则上抵押金一般不低于评估资产的30%,如资产数额较大,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产数额小的,可实行全额抵押租赁,抵押金可以用现金、债券等有价证券。
8.企业拍卖、出租、转让部分存量资产的收益,允许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9.对企业需要报废的资产和削价的产品(商品),评估机构不得擅自处理,要摸清底子,由县企业改革资产处置组进行现场验证、鉴定,经财税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10.对出售、拍卖、兼并等改制企业呆帐、坏帐的处理,要组织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共同鉴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进行账务处理。因债务人死亡、企业依法破产等无法收回的款项,有确凿证据的,予以确认;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的,一律不予承认。
三、股权设置及职工持股会
1.改制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股权设置,一般设国家股、国有法人股、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等。
2.采取发起方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发起人股。内部职工股可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内部职工持股会。
3.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设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持股会)。
4.采取出售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内部职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
5.企业应提未提,应分未分的奖金和福利金的积累部分,可作为职工股权,按4∶4∶2的比例(即改制后在职员工工龄占40%,在职员工上年度的工资总额占40%,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等现职企业骨干占20%)分配给在职员工。职工股权可作为改制企业总股权的一部分,但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对职工股权,职工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职工离开本企业后其职工股权自然取消,由企业收回,并纳入公益金内统一使用。职工股权的管理可由内部员工持股会负责。职工股权的计提须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必须是盈利(有净资产)企业;二是扣除企业上交的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投保费及企业所有损失后有净额才能计提;三是计提比例最高不能超过上述各种扣除后净资产余额的10%。
6.鼓励职工特别是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或一人购买转为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股可超过总股本的50%;经营者持股可超过总股本的20%。
7.改制企业可设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委员会,职工为持股会会员。持股会经全体持股会员选举成立理事会,具体负责持股会的工作,并代表持股会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行使股东权力。内部职工持股会由企业工会负责管理。
四、债权及债务处理
1.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企业资产评估中升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
2.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①对被兼并企业历年欠缴的退休养老统筹费,由兼并企业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以缓缴。②被兼并企业的国有土地实行划拨,免收变更登记费。
3.债权转股权。企业所欠债务逾期不能归还的,如债权人同意可将债权转为企业股权,重新核定企业资本金。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力,通过股东会,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以及人事安排。企业解困后,经股东会同意,债权人可以抽回股份化的本金。
4.企业改制时,资债持平或近乎持平的企业,可以将企业以"零"价或溢价向职工转让,但职工必须按一定比例购买一块新股,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等。
5.资不抵债而又因种种原因不能破产的企业,可采取以下办法改制:①由地方政府或资产所有者出资把资不抵债部分补齐后,将企业债权债务一并出让给职工;②由地方政府或资产所有者将资不抵债部分先挂起来,用改制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和资产占用费逐年补齐;③剥离租赁,经产权和债权单位同意,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成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然后租赁原企业的厂房、设备开展生产经营,原企业通过收取租金逐步偿还债务及解决其他滞留问题;④由地方政府或资产所有者将资不抵债部分先挂起来,把原企业委托给有实力的企业经营管理,资不抵债部分由财政从被托管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逐年返还。
6.困难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基本生活费等,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工资,连同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性抵扣。
五、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划出部分资产组建新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一年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全额计征,然后由财政按所征税额15%返给企业,第二年起,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上缴。
2.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若有部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作为借入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资产所有者支付占用费,其费用可计入成本。
3.国有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以改制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基数以上50%部分,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4.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劳动简单的小企业在实行租赁经营时,经税务部门核定,可采取确定经营指标,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征税。
5.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采取租赁形式经营的,其划转前累计亏损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6.国有小企业中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欠税,改制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缓交。
7.凡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原劣势企业的欠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缓交;其累计亏损额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在不影响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允许优势企业在兼并后5年内由税前利润弥补。
8.企业实施兼并后,符合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于资金困难的兼并方,属国有企业的,经国资部门同意,可延期13年支付兼并应付资金。
六、劳动用工及职工保险安置政策
1.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入股职工和未入股职工应一视同仁,同工同酬,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要通过增加生产、兴办第三产业、厂内退养等多种门路消化企业富余职工。
2.改制企业仍按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所交基金比例数额、交纳办法不变。
3.妥善安置失业人员。①对企业兴办社会服务性单位,妥善安置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②对企业兴办劳服企业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用失业保险金或失业人员安置基金给予银行贷款贴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也可以借款支持。③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失业人员,使用原行政划拨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允许办理土地变更用途手续,暂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④企业招收新职工,应首先在本系统企业招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⑤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沭发(1998)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厂内退养。退养待遇,效益较好的企业不低于退休标准,困难企业可略低于退休标准。⑦企业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的,由企业按规定付给一次性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⑧企业失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务工或到社会(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性有收入的劳务,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
4.企业采取出资购买式兼并时,允许从产权转让价格中扣除职工安置费,被兼并企业所欠交的社会保险金从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企业兼并后,如果兼并方企业未全部接收被兼并方企业职工,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支付被兼并企业未被接收职工的安置费用,每个职工的安置费可按1万元-1.5万元执行。
5.破产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作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
6.企业改制后,其职工原身份在档案中保持不变,职工调动时,可以档案身份办理调动手续。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缴纳。
7.企业改制后,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七、改制收费及工商管理
1.企业在改制中,可以采用租赁、作价入股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时,其出让金经批准,可缓期1-3年交纳。资不抵债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或部分出让,经批准可免收或减收出让金。
2.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25%收取。
3.国有、集体企业全部资产通过出售拍卖,一次性改为股份合作或转为民有民营的,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时,应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情况确定企业性质。个人股份占总股本50%以上的,按私营企业登记。采取分年分期买断国有、集体资产逐步改制的,变更工商登记时,可暂保留原企业性质,以后视企业买断资产情况再变更企业性质。
4.改制企业符合公司条件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司条件的,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先出售后改制企业及其他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登记。企业改制后,无论是按新注册还是变更,其工商、税务登记只收工本费。
5.企业产权转让时,不再收取房产、电力过户费用。
八、规范改制操作程序和改制后企业内部运作
1.凡改制企业都要进行资产评估,签订资产出售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合同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售价格或租赁价格、付款方式、债权债务处理、原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国有(集体)资产未出售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等)要分别到土地、房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对拍卖出售的企业,在签订出售协议后,对债权债务变更(同时办理担保、财产抵押)、工人安置、营业执照变更等工作要一次性清结完毕,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3.改制后的企业法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劳保福利、工资分配等政策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4.凡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实行三会一层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规范运作,每年度都要准确及时地向股东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企业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讨论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犯股东的权益。要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按期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过期不换届的董事会、监事会自然失效,股东可另选出新的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5.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管力度。①凡改制企业,年度分红方案,要报送体改部门,经批准方能进行利润分红。②凡改为股份制的企业,如需变更注册资本金,或扩大股本总额,必须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其方案报送体改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6.干部管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试行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股份制企业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企业党、工、团的干部按《党章》、《工会法》、《团章》有关规定任免、管理。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与企业负责人交叉任职,也可分设。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董事长、总经理逐步实现分设。
7.经营监督。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税部门统一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财务工作,确保"两则"、"两制"的贯彻实施;审计部门定期审计企业经营状况、股金来源和投向等。
九、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试行规定不符的,按本试行规定执行。
十、本试行规定,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临沭县委 临沭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