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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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临沭县卫生管理总体情况是:简单、粗放,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措施相对滞后,特别是在医疗质量等重点环节管理不到位,医疗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医疗安全隐患。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福利性的淡化和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减缓,特别是乡镇卫生院面临着生存危机。为保生存、保运转、保吃饭,有的医疗单位内部采取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激励措施,层层落实经济收入指标,个人工资收入与完成经济指标情况直接挂钩,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经济管理、轻质量管理的问题逐步显现。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院社会信誉下降和医德下滑等问题的出现。针对这些问题,在全县卫生系统医务人员中广泛进行宗旨、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教育,连续三年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和"假如我是一个病人"大讨论等主题活动。通过强化措施,完善制约机制,加强经常性监督与指导,开单提成、检查提成等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2000年后,县卫生局重点加强质量控制、院内感染控制、安全、药事、医疗事故防范等管理和廉洁行医、院长行政查房制、首诊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会诊、病例讨论、病历护理文书书写等制度的建设,对各项管理和工作任务指标进行细化、量化,层层落实责任制。县卫生局与各医疗卫生单位、单位与科室层层签定责任书。为确保药品质量,巩固商业贿赂治理成果,自2004年起,全县医疗单位的临床用药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医疗机构管理 20世纪80年代,临沭县医疗机构的管理是计划体制下、政府主导的政企不分的管理,存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准入等方面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等问题。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颁布实施,自1995年,临沭县开始对全县医疗机构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严格医疗机构的房屋面积、科室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及医疗设施设备、药品配备、规章制度等建设标准的审查,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核发以机构名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范围)、机构类别及性质、服务方式等为主要核准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通过经常性监督检查与集中整治等多种形式,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及时查处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或科目、非法出租或承包科室、非法聘用、使用人员等各种违法行动,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规范执业。2001年,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在全县深入扎实开展"医疗质量效益年"和"医院管理年"活动。截至2007年,全县共设置并登记注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60处。这些医疗机构从设置审查、建设标准、准入注册、执业监督等行政管理和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日趋规范,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从业人员管理 1986年以前,临沭县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任职资格、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执业标准等方面的管理不规范。1986年起,对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制度,并按需设岗聘用。全县共有技术人员667名,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2人,初级职称653人。1993年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依法对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注册。1999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岗医疗、护理专业人员进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的资格认定。2000年起,每年定期组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的考试,对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卫生厅颁发资格证书,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颁发执业证书。至2007年,全县457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132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61人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1989年,全省统一组织乡村医生考试,对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卫生厅颁发乡村医生技术证书。1990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县乡村医生实施系统化、正规化学历教育。2003年始,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全省的统一安排,分四类对全县乡村医生进行统一考试考核,对合格人员由县卫生局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至2007年,全县共有1248人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当年,组织全县924名在岗乡村医生进行集中培训,推广常用适宜卫生技术。
医疗事故处理 1987年以前,医疗事故的鉴定及处理无明确的法律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根据规定,县卫生局选聘县内各相关专业、学科的医疗专家成立临沭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日常处理工作。随着制度的健全和鉴定、处理可操作性的提高,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据此,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撤销,只负责辖区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受理、移交和相关处理工作。
2000年后,随着人们人本观念和法制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医疗康复期望值的增加,加之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医疗安全意识不强,医疗纠纷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所发生的医患纠纷,绝大多数因患方拒绝医学技术鉴定,而得不到依法处理。原因是患方对鉴定机构公正性的怀疑和举证繁琐、费时过长而缺少耐心。为了社会稳定和谐,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均经多方协调处理解决,由医院与患者方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