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费医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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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临沭县公费医疗投入少,管理不规范,每年经费都超支。1985年6月11日,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联合提出的《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报告》,公费医疗实行分级定额包干办法,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得到初步控制。
1986年,卫生部针对公费医疗制度不严、医生乱开人情处方、滥用贵重药品的混乱现象,发布公费医疗的用药规定,明确规定了公费报销的药品范围。临沭县各医疗单位坚决执行了部颁文件规定。1987年1月,县卫生局发布《关于公布各医疗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公布县直医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公费医疗小组成员名单,健全管理机构。同年,发给公费医疗人员公费医疗证,凭证到指定医院治疗,按医院处方取药,结算时,医院承担医药费的50%,享受单位和个人承担50%,个人承担多少按工龄长短计算。当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人均开支66.22元,较往年有所减少。1988年,临沂地区召开奖励公费医疗工作会议,奖励临沭2万元。1989年,公费医疗经费又出现超支现象。当年全县公费医疗人员7689人,包干经费57万元,1月-8月共支出66.3万元。1990年,全县公费医疗人员为8097人,人均支出149.5元,除南古、郑山、朱仓3个乡镇的公费医疗经费略有结余外,其他单位都程度不同地超支,全县累计超支68.85万元,公费医疗经费成了不少单位的"经济包袱"。
1990年7月,县政府下发《临沭县公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实行"一定额四挂钩"。"一定额"是经费包干,不再吃"大锅饭"。每年按各享受单位办证公费人数拨款,年度包干。规定患者凭证到指定医疗单位治疗,自付现金,医方开发票,回单位凭票按比例结算报销。定额标准为:县直单位和乡镇在职人员年均55元,退休人员年均65元,离休人员年均75元;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年均150元;老红军年每人5000元(包给医院),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四挂钩是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与医疗单位利益挂钩,与享受单位利益挂钩,与患者个人利益挂钩,个人报销比例与工龄挂钩(工龄不满十年的承担超支部分的30%,工龄满三十年的承担超支部分的3%)。对慢性、恶性疾病患者年超2000元部分,由县公费报销80%,其余由单位和个人负担。该管理办法还对指定医疗单位、处方用药品种、剂量、数量和转院治疗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同年,县调整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决定组建公费医疗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处理公费医疗日常事务。
1993年,临沂地区卫生局召开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表彰会议。地区卫生局在会议上提出:根据国家"八五"计划目标要求,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做法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医疗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从根本上改变公务人员医疗费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建立由国家、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统筹积累的社会保障体制。同年,临沭县政府批准将公费医疗办公室改为公费医疗服务中心。1996年,临沭县实施机关人员医疗体制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结束了新中国成立后机关职工公费医疗长期"吃大锅饭"的历史。1999年6月,县医保中心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2000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下发《临沭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参保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费,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费和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