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审判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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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始,临沭县人民法院实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的庭审方式改革,即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发挥合议庭职能为主。在实践中,主抓规范化审理,纠正三个做法。一是注重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开庭审理程序实施办法》,对开庭前的准备、审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各个环节等都作出详细规定,纠正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做法。二是在庭审调查中,认真听取原、被告的陈述、举证、答辩、质证,从中正确认定案情,纠正重庭前调查轻庭审调查的做法。三是根据案件和庭审情况,审判长应具有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应变和驾驭整个庭审活动的能力,纠正开庭审理呆板的传统模式。
1993年,全面推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和"一步到庭"的庭审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案件,全部采取"短、平、快"办案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1995年,围绕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能的"三个强化",进行"控、辩、审"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改革。1998年,民事审判强调依法当庭宣判,增强透明度,提高办案率。
1999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合议庭职责、排期直接开庭、指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等改革措施;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固定,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庭前调解。通过固定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强化庭审功能,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方式改革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审判长由"轮流执政"的办案模式向固定型转变,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更加深层次的改革,保证审判长对庭审进程的调控和审判质量的把握。
2001年,大胆尝试执行方式改革,推行"一公开两分离"制度,设立执行合议庭,制定《关于公开开庭执行的操作规程》,用开庭方式执行案件,实行执行的裁决权、实施权、复议和异议审查权、执行物款处置权"四权"分离机制,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当年执行案件1209件,同比提高34%。2002年,在执行工作中实行债权凭证制度,从形式和内容上体现执行的依据,反映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情况。当年,主动到法院申领凭证的有210余人。依照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县人大组织开展"构建三级执行网络,努力破解执行难"专题工作调研的基础上,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的协助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设立的协助执行工作办公室、各村居选聘的执行工作联络员的三级协助执行网络,在半年、年终的综合治理大检查中,就各乡镇开展协助执行工作情况,法院派员进行考核。执行网络的运行,改善了执法环境,促进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共执结各类案件700余件,标的2800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临沭县人民法院自2005年2月起,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陪审员选任工作。从本人申请和社会各界推荐的242名人选中,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原则,经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审查、考察,报临沂市中院审核,最终确定40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40名人民陪审员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人、企事业单位人员8人、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人员8人、普通城镇居民4人、农民8人、科技医疗技术人员4人,其中,女性7人,少数民族3人。
陪审员经过学习培训,参与法院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工作,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判的案件,陪审员亦应参加。2005年4月20日,县内陪审员首次参加陪审,至2007年年底,共参与审理案件64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