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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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3日,临沭县检察院确定刘金科、季宝金、王吉科、王纪起4人担任人民监督员。临沭县检察院为全国首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当年,对一起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拟不起诉案进行监督,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不起诉的意见。
2004年,增补杨会军为人民监督员。同年4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到临沂市检察院调研,对临沭县检察院的试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为拓宽接受监督渠道,2004年4月,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县检察院一起涉法上访案件听证会。2004年-2006年,人民监督员旁听重大、复杂、有影响的自侦案件4次,对1起拟不起诉、3起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案件进行监督,保证了案件质量。
2007年,邀请人民监督员对一起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罪不服逮捕案进行监督,将人民监督员机制引入侦查监督工作中,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当年,对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征求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稳妥地处理了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