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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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县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生效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对法院作出的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发现确有错误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监督。2004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建立公开审查制度,与县司法局协商制定了《关于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办法》。2005年,在县律师事务所和重点乡镇法律服务所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联系点,拓宽案源渠道,解决公民、法人申诉难问题。
自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至2006年年底,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90件,立案审查169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36件,建议县法院再审4件,经县法院再审改变原审判决31件,息诉103件,向县法院提出执行检察建议5件。2007年,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8件,立案审查13件,提请、建议提请抗诉12件,经再审改变原审判决6件,息诉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