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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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第一次明确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为适应乡镇人大工作新形势,1988年11月,临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在全县各乡镇设立人大工作办公室,为正科级单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主任、副主任由县委任命,由其负责闭会期间的乡镇人大工作。
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该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要负有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责。自1996年1月始,全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时相继选举产生人大主席、副主席,原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随之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