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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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通过临沭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此后对该办法进行三次修订。在任免工作中,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及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把提请程序关,坚持法律知识考试、听取供职报告等制度,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了组织保障。县十届至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17人次,其中,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79人次,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376人次,任免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540人次,任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12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