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决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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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原则 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议事程序 县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讨论问题、制定决策。
县委书记办公会议 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县委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县委办公室主任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县委书记办公会主要是在人事安排和全局性重大问题决策前,各位书记之间沟通情况,交换看法,酝酿研究,形成提交县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的初步意见,为县委常委会议作准备。县委书记办公会不是决策层次,不决定重大问题。
县委常委会议会议 由县委书记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委常委出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县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确定人事任免问题,参加会议的常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县委常委扩大会议 由书记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成员,县人武部党委主要成员,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参加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会议内容,限于县委职责范围。
县委全委会议 由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并主持会议,县委委员、县委候补委员出席会议,县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党委、党组成员,乡镇党委书记,县直部门是党员的主要负责人,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内容,限于县委职责范围。
联席会议 一是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由书记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县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二是县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由书记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县人武部部长、政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议题确定与讨论 除书记办公会外,召开上述会议都要事先确定议题,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召开。
议题申报 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需提交研究的问题经本班子领导审定后,由各自的办公室将议案提前送县委办公室;县委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申报议题,须经分管书记、常委同意,并拟出主导意见后,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党组需汇报的问题,须先向县长办公会汇报,拟出主导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送县委办公室。报送议题,主报部门应填写提报单,连同议题材料,一并报县委办公室。
议题初审 县委办公室收到议题后,经认真审核,区别情况,及时处理。对属于县委职责范围、内容重要、应提交研究的,留存待报;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而没有协商意见的,退主报部门拿出协商意见后再报;对不符合申报程序的,退回重报;对不属于县委职责范围或无需县委讨论的事项,退回提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议题确定 对须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向县委领导汇报后草拟议程、开会时间及列席会议人员,送呈主持会议的书记审定。会议议程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临时追加议题。如需追加议题,应经会议主持人慎重考虑后确定。
议题讨论 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如需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应到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有关程序提报人选,下次常委会议再议,不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的,书记、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