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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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992年,对全县43个系统489个收费单位进行清理,全县共有收费项目10073项,年收费额1600万元;废止102个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360余万元。对全县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审核发放收费许可证432套,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公安、土地、建委等18个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了变更。是年,对收费单位的具体执收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收费员证495个。1998年,按照《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规定,对1997年度全县548个执收单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年审,共审验收费金额10185万元。1999年,《山东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由5年改为3年;同年6月,调整全县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等收费标准2项。2000年,取消煤炭管理费等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工商系统集贸市场管理费等8项收费标准,清理停止历年来全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收费文件18个,减轻社会负担360余万元。是年,对全县437个单位1999年度收费情况进行年审,审验收费总额8942万元。2005年2月,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元/立方米。2007年,对39个系统的428个执收单位进行审验,涉及收费总额1.4亿元,调整变更取消收费项目105项,换发收费许可证36本,对30个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许可证及时进行变更,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6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