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农业税征管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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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2001年,县内农业税收主要包括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简称农业四税。1985年,农业税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为主,即把应征粮食数量,折算成货币金额征收。1987年,耕地占用税和农林特产税开征。1991年,契税恢复征收。1993年,农业税改为征收粮食为主,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农业四税全部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农林特产税改称农业特产税。1986年-2001年,全县共征收农业税四税6064.4万元,其中农业税4015.4万元,农业特产税1237万元,耕地占用税787万元,契税25万元。
2001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全县农村税费改革起步,开始丈量计税土地,2002年正式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2年,按照确保农民减轻负担、确保乡村政权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等重点事业投入的要求,全县共核实计税土地面积5.51万公顷,核定平均计税耕亩常产为735.5公斤,浮动幅度为680公斤-780公斤。根据省政府统一确定的标准,农业税税率为6%,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40%,同时,向不承包土地或改革后其负担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农民负担水平的农村居民收取一定数额的乡村公益事业金。通过改革,2002年全县农民减负总额为1715.46万元,人均减负31元,减负比例为23%。2003年,根据省政府规定,暂停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2004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7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鲁财农税〔2004〕4号文件精神,农业税税率调整为3%,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40%。根据省政府规定,取消除黄烟以外的特产税。2005年,农业税税率调整为1%,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40%。2006年,农业税全部取消,黄烟特产税改为黄烟税划转地方税务局,不再由财政部门征收。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情况,2004年,县内各乡镇全部设置农业税收征收服务大厅,并实行定点征收、微机开票。2005年,在房管、土地部门设置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大厅,并把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原来的代征转换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2002年-2007年,全县共征收农业税及附加12359万元,农业特产税865万元,契税1261万元,耕地占用税19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