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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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管理体制 1986年起,烟草税收上划中央,财政体制由原来的"收入总额分成、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改成"收入全留、定额补助",执行到1993年。实行这个体制,临沂地区对临沭县的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重新核定为:收入基数868.8万元,支出基数为1058.6元,收入留成比例100%。1986年上级定额补助189.8万元,此后补助数额每年递增5%,1993年定额补助数额为280万元。
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改革。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实行新旧财政体制同时运行的办法,以1993年净上划中央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收入为基数,核定县级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临沭县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如果年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上年数,则相应减少税收返还基数。
2002年,所得税和营业税改革,所得税收入省级分享10%,地方分享40%;营业税省级分享20%,地方分享80%。2003年所得税收入省级分享8%,地方32%。省级对地方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基数返还或扣减以2001年为基期计算。
2005年,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省和地方共享,省级分享15%,地方分享25%。个人所得税上划的基数,以2004年为基期计算。同年7月,贯彻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将乡镇教师工资全部纳入县级预算管理。
2007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收入,核定基数,比例分享"的原则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要求,确定县经济开发区的收支范围,明确县与经济开发区的财政体制。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解决乡镇一级财政不独立,吃县级财政"大锅饭"问题,1986年,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解、支出下拨、超收分成、减收扣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超收分成定为老乡镇[老乡镇:指1984年5月社改乡前已有的乡镇,包括临沭镇、蛟龙镇、芦庄乡、石门镇、曹庄镇、南古镇、郑山乡、白旄乡、韩村镇、唐岭乡、朱仓乡、古龙岗乡、店头乡、周庄乡。]县乡分成比例为6∶4,新乡镇[新乡镇:指1984年5月新设立乡镇,包括前庄乡、东盘乡、官庄乡、华桥乡、醋庄乡、青云乡。]县乡分成比例为4∶6,欠收与超支均由乡镇自行解决,自求平衡。
1994年,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对乡镇实行县乡两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考虑到各乡镇实际情况,凡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定额上解,超收按规定比例分成;凡支出大于收入的乡镇,其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补助采取定额补助和定额递减补助两种办法。上缴或补助办法确定以后,一定三年不变。临沭镇和曹庄镇属于定额上解乡镇,超收部分县乡分别按6∶4和5∶5分成。其他乡镇均属县财政定额补助乡镇。
1997年,对1994年财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合理划分乡级财政收支范围。规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临沭镇、曹庄镇的财政收入,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即1997年县镇按3∶7分成,从1998年起按4∶6分成。对其他乡镇1997年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按1996年决算数加增长部分确定。对于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凡是收支缺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不予补助;收支缺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采取定额递减的办法补助。其中:收支缺额50万元-70万元的,按缺额的40%补助;收支缺额70万元-100万元的,按缺额的50%补助;收支缺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缺额的60%补助。凡享受补助的乡镇,补助额从1998年起逐年递减10%。2001年,乡镇调整合并为12个乡(镇),继续执行1997年的财政管理办法。
2002年,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明确上缴、补助和奖惩办法,规定临沭镇、郑山镇为上缴乡镇,实行总额分成,两镇的全部收入由县乡两级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临沭镇按县镇3∶7分成、郑山镇按县镇2∶8分成。其他乡镇在合理计算确定收支后,收支缺口5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不予补助;收支缺口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按缺口的40%补助;收支缺口100万元-150万元(含150万元)按缺口的50%补助;收支缺口150万元以上按缺口的60%给予补助。凡享受县财政补助的乡镇,补助额从2003年起逐年递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