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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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政策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任务以合同形式落实到户,实行户交售,户结算。继续执行粮食合同定购奖售化肥、柴油及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政策。1990年,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征购。继续执行国家粮食定购和"三挂钩"政策。1991年,原定市地、县两级在省核定粮食定购任务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改由省增加2%、市地和县共增加5%,随定购任务一起下达。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按照市场形成价格原则,由县粮食局和物价局确定收购指导价。2004年,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本着掌握粮源、确保粮食安全精神,下达粮食收购建议数量。
收购价格 1985年,中等小麦订购价格为每50公斤21元,玉米、谷子中等质量标准均为每50公斤15元。1987年,中等小麦订购价格为每50公斤22.60元,玉米、谷子中等质量标准均为每50公斤16.60元。1988年,由于物价上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随之提高,为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小麦、瓜干定购价格提高,小麦由每50公斤22.60元提高到24.10元;瓜干定购价由每50公斤10.15元提高到13.70元。1989年,小麦定购价格比1988年每50公斤提高1.70元,玉米、谷子、瓜干每50公斤均提高1元。同时增加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数量,每50公斤贸易粮,小麦挂钩标准化肥11公斤,玉米10公斤,大米、大豆15公斤。1993年,贯彻执行国家价格规定,定购小麦中等质量标准最低保护价每50公斤为32.50元;价外加价(即奖售物资平议差价),原定每50公斤小麦4.20元,按中央调整政策,将应该由中央兑付奖售化肥差价每50公斤小麦1.35元,改为按原定标准兑现实物,每50公斤小麦售给平价标准化肥5公斤;中央负担奖售柴油差价款每50公斤小麦1.50元,省负担益农柴油差价款每50公斤小麦1.35元,以及预购定金贴息每50公斤0.30元。本年度起,按照省政府规定,农业税一律征收粮食实物。对农业税征实粮,按定购粮收购价格与农民结算,每50公斤小麦为35.70元。1997年,执行省政府新规定,按保护价(三等冬花麦每公斤1.38元)以质论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玉米定购价每公斤1.08元。1998年,贯彻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粮食收购执行省政府新的价格规定,小麦定购价格(三等冬花麦)每公斤1.46元。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小麦保护价每公斤1.28元。玉米定购价(中等质量标准)每50公斤61元,保护价为每50公斤54元。1999年,按省政府规定,粮食定购价格调低到保护价格水平。2000年,执行省政府下调小麦收购价格政策,以三等(按容重定等)白麦为中等质量标准(不分软硬质),其收购保护价为每50公斤57元,混合麦55元,红麦52元;定购价与保护价同一价格。2001年,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中等质量标准玉米收购价每50公斤49元,定购内瓜干,中等质量标准价格为每50公斤30元。2002年,小麦(以三等白麦为标准)收购价和保护价为每50公斤55元,玉米中等质量标准每50公斤43元。2004年,小麦收购保护价为每50公斤70元(三等白麦)。2005年,随着各类收购主体参与收购积极性提高,小麦价格呈现出全面上扬趋势,小麦收购价为每50公斤72元。2006年,国家在山东等6省实行小麦托市收购政策,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白小麦72元,红麦、混合麦每50公斤69元。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以当年生产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50公斤75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73元。
1996年-2000年临沭县粮食收购情况表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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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国家定购 │ 保护价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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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麦 │ 花生米 │ 小麦 │ 花生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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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8489 │ 1177 │ 6227 │ 1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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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9766 │ 1300 │ 7407 │ 1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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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6831 │ 58.39 │ 1069 │ 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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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2166 │ 3029 │ 1531 │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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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8937 │ 3473 │ 8437 │ 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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