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小型水利工程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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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临沭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全面启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采取小型水利工程放开经营使用权和放开建设管理权改革。
放开经营使用权 本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独立、管理科学"的原则,实行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对工程进行不同形式的产权改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同时,利用回收资金再投于水利建设,实现滚动发展。主要做法有:(1)公开招标拍卖。对经营性较强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大井、小水库、塘坝、谷坊、村办自来水等,根据工程类型、位置、规模、效益以及新旧程度,经县或乡水利工程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标的,张榜公布,召开群众大会,公开招标投标,一次性拍卖。拍卖后,乡镇政府或村街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并由司法部门公证,水利、土地部门建档,登记造册,颁发使用证。拍卖期限不低于20年,一般在30年左右。拍卖所得资金作为水利发展基金,专款专用。工程拍卖后,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使用管理及经营权归购买者,在购买期限内可继承或转让,但工程的管理使用,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随意改变工程用途。工程的维修及开发,需征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995年,华桥乡(今曹庄镇)拍卖大井、塘坝20多处,回收拍卖资金15万元。(2)租赁经营。规模较大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如设备齐全的中型扬水站,小(一)型水库等,一般采用租赁形式,租赁期限5年-10年。根据经营效益大小和管理费用的多少,合理确定标的,公开招标租赁,租金一次性交付。经县或乡镇颁发使用证,享有经营使用权(无转让权),租赁者在经营过程中因意外情况使工程受到损失或破坏的,由水行政部门分清责任,作出维修、赔偿或罚款处理。1993年-1996年,曹庄镇共租赁扬水站6处,回收资金20多万元。(3)工程承包。对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或短期内不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工程,如提排站、过路涵闸等,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承包给受益农户或单位管理。承包方有权使用工程的房屋或土地等,发包方负责组织对水利工程维修、技改,承包期一般3年-5年。
放开建设管理权 对于新建水利工程,以明晰产权,放开建设权,落实管理使用权为重点,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原则,多种渠道吸收开发建设资金。主要有:(1)户办小型水利工程。即农户个人在承包地或集体批准的地点打井、建塘坝、水池、提灌站等。这种工程产权明晰,利益直接。1994年,青云和醋庄两乡农户自筹资金打地头机井800多眼,投资近20万元。(2)联户办水利工程。农户在自愿基础上,以资金、劳力、材料等折价入股,共同投资建设,股东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由于几户联合,资金、劳力较雄厚,可建设一些较大的水利工程。1996年,大兴镇班高埠村15户农民出资15万元,修建一座可灌溉200公顷农田的扬水站。(3)单位出资兴建水利工程。单位或企业通过购买土地建设权或某个水利工程开发权,出资建工程使用或经营。这种工程一般是乡镇自来水或"五荒"开发等投资较大,但经营风险较少的工程。1992年,石门镇"五荒拍卖"资金收入200多万元,投入水利建设的资金50多万元。(4)股份合作制建工程。国家、集体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以资金、技术、土地、材料、劳力等折价入股,组成股份合作社共同开发建设,按股承担利益分担风险。这种形式容易吸收闲散资金,并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1996年,全县利用股份合作形式吸纳社会水利建设股金400多万元,股份制建工程200多处。1998年,临沭县被水利部列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县。
通过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临沭县逐步形成水利投资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水利投融资体制。至2007年年底,全县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改制3228处,占总数的85%。其中拍卖1104处,承包2115处,租赁99处,改制资金总额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