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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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1991年11月,县政府印发《临沭县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县直接从地下、河流或者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执行标准为:(1)生产用地表水0.03元/立方米,地下水0.04元/立方米;(2)自来水公司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用地表水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3元/立方米。县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1994年1月始开征。
1995年12月,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生产用地表水0.06元/立方米,地下水0.08元/立方米;(2)自来水公司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用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6元/立方米;(3)水利发电用水按上网电价的5%-10%计收。2000年始,统一执行最低标准0.05元/立方米。
2003年3月,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从河流、湖泊、水库取水:自备水源0.2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20元/立方米;从地下取水:自备水源0.5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45元/立方米,疏干排水0.10元/立方米。临沭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县财政管理,实行省市各15%,县级70%分成使用。
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征收水资源费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
1992年-2007年临沭县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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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征收数额 │ 年份 │ 征收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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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8.33 │ 2000 │ 4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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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10.62 │ 2001 │ 3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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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17.61 │ 2002 │ 4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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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28.46 │ 2003 │ 2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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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34.28 │ 2004 │ 2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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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33.38 │ 2005 │ 3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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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35.68 │ 2006 │ 3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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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35.57 │ 2007 │ 34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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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维护费 1998年10月开始征收。征收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1995年开始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情况计收;对林草地等水土保持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元-2元。水土流失防治费:(1)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1元-5元。(2)直接用土、石作生产原料的按每立方米2元-5元。(3)按堆弃的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和其他固体物质体积每立方米2元-6元。临沭县执行最低标准一律按每平方米1元或每立方米1元。
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2008年10月开始征收。水工程占用分临时占用和长期占用,占用期在三年(含三年)以下的为临时占用、三年以上为长期占用,执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1)临时性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坝坡和马道)、灌排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2元;占用滩地、护堤地、库区地等,每平方米每月6元;占用水域,每平方米每月10元。(2)长期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年5元-10元。(3)管线占用,每米每年10元-50元。
黄砂管理费 1992年开始征收。征收标准:山东省〔1991〕鲁水计字第185号规定,采砂、采石、取土按不超过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25%,临沭县按2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