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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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自1993年12月起对城镇的公有住房进行改革,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由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为社会化、市场化运行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改为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改革的形式有出租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和实施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制度。
出租公有住房 租住公房按《临沭县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1995年1月至1996年,对县直各单位的部分住房进行租金核定,租金按占上年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比例确定,1995年为7%,1996年为8%,1998年为11%,2000年为15%,特别困难的企业报县房改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租金标准。
对住房标准以建筑面积计:一般干部65平方米,科级干部75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企业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一律实行加租。超过标准20%以内(含20%)的部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加收1倍,超过标准20%以上的部分,加收2倍。租住2处及2处以上公房的,原则上保留1处,退出多占公房。对不退房者,面积合并计算。超出标准的部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加收2倍。
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实行减、免、补政策。新增租金老红军全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分别减收65%、50%,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凭民政部门证明,租金超过10元以上的部分由产权单位免收,其他退休职工新增租金减免20%,超标准部分不实行减免。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记入单位住房基金账户,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出租公有住房逐渐减少,2000年后公有住房出租停止。
出售公有住房(房改房) 城镇公有住房,除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房产单位出售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房屋产权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1993年1月至1994年12月,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住房执行标准价,标准价由负担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1994年度砖混一等结构新房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6元,其中负担价(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是249元、抵交价(职工用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抵交的部分)是157元。房产购买人(产权人)拥有80%的产权。以房改标准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其出售收入依法缴纳税费后,其净利润部分由产权单位和产权人按2∶8比例分成。1995年1月后,出售的公有住房都是成本价,由于成本价接近市场价,产权人拥有全部产权。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其上市收入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后的增值部分全部归购房职工所有。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面积要按标准控制。住房面积在标准以内的住房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并享受优惠。超过标准要加价,超过标准20%以内(含20%)的部分执行成本价,超过标准20%以上的部分执行市场价;购买1995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新房,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满5年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份额按标准价占同期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满5年方可依法进入市场。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由土地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楼房公共占地的使用权归原房产单位,独用楼房、平房、院落占地,购房户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使用权归购房人。
对房改房交易要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下发鲁政发〔1998〕107号文件,自1998年12月31日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由于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有的地方不到位,省政府于2002年3月25日下发鲁政发〔2002〕22号文,规定:"加快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各城市要争取2002年底前将可出售公有住房基本出售完毕,住房出售价格要逐步与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相接轨。"2002年后,要求参加房改的,临沭县仍参照1999年清房时制定的政策,标准内面积执行467元/平方米。超标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任何优惠,执行720元/平方米。1994年2002年,共房改住房8000套,房改面积56万平方米。2005年,临沭县停止实物分房。
住房公积金 临沭县自1995年起在县直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中,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1995年度缴交率由单位和职工各交5%,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各为6%。2000年公积金的缴交比例6%。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逐月交纳,统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或病故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住房补贴 1999年7月1日起,临沭县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一定比例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度住房补贴的比例为10%,2007年年底补贴比例增加到30%。住房补贴列入工资,每月随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