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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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 临沭县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6年2月13日,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规定,规定独女母亲生育第二胎的年龄必须年满30周岁,生育一胎、二胎都需申请办理生育证。农村户籍头胎生育男孩的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则一律只准生育一胎,特殊情况生育二胎需审批。否则,则受到罚款,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修改补充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改补充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1996年-2002年10月,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者,在办理二孩生育证时,每证收取500元-1000元二孩社会抚养费。2002年10月以后,生育一孩不再办理生育证,实行免费登记,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二孩仍实行许可制。
晚婚晚育政策 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后结婚为晚婚,晚婚后生育为晚育。1988年7月,按照"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后结婚,增加婚假2周,增加产假2个月,所增假期视为出勤;农村居民免一年的集体义务工。2002年10月,按照"条例"规定,对晚育者,增加男方护理假7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处理处罚政策 1986年,对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罚超生费,各乡镇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后来全县逐步统一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2002年10月计划生育法颁布以后,计划外生育属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计生局委托乡镇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就高征收,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规定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计划生育落后的单位分别予以黄牌警告和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等制度。从2003年开始,对年度考核成绩列最后一名的乡镇给予警告处分。
独生子女优待 1986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还不完善,奖励扶助政策主要集中在落实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方面。20世纪90年代后期,计划生育工作在实施处理处罚的同时,逐步建立了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较好调动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县内每年有10户至20户农村独女户家庭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
1988年起,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在孩子14周岁之前每月发给5元独生子女费。1996年起,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费每月提高到10元。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农村划分宅基地、责任田,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并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独生子女两全保险,采取自愿入保的原则,部分解决了独生子女户的后顾之忧。2007年,临沭县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和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费由县财政支付,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
20世纪90年代后,计生工作把计划生育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与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通过向计生家庭免费提供致富技术和无息贷款等形式,发展了一批"三结合"项目,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致富奔小康。1996年,县委、县政府规定,对符合条件生育二孩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2002年,建立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每年救助一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2005年起,对农村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2007年提高到3000元。2005年起,在全县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每人每月发放50元奖励扶助金,当年共发放奖励扶助金27.78万元。2007年始,对农村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奖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