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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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成立“临沭县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至1956年,
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521名,安排工作的410名,回乡务农的1111名。
195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原则是“从
哪里来到哪里去” 。 临沭遵循这一原则,但在农村招工时,优先安排退伍军人的工作。自
1984年10月1日起, 根据有关规定,对从农村入伍的三等以上残废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退伍军人, 安排适当工作。1982年至1985年,还向有关单位推荐使用110名军地两用人才。
对于转业的志愿兵,则随到随安置。1961年至1985年,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7438人,
其中复职和安排工作的632人,回乡务农的6806人。
二、军队退离休干部安置
至1985年, 临沭县共接收2名军队退休干部。政府给安排了住房、家具等生活必需品,
并解决了其子女落户、工作和入学问题。
三、红军老战士安置
抗日战争时期,共有19名伤残红军老战士留在临沭,政府给予安置。当时规定,每人分
给两口人的土地,解决生活、生产困难和婚姻问题。1979年,将他们的生活费改为工资项目
支出,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生活不能自理者发给护理费,并及时解决
临时困难。1984年,将红军老战士全家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