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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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国家为了加强金银管理,对金银的收购、配售价格、政策补贴等,都作了明
确规定。一切厂矿单位生产和收回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留用和自行销售,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金银,金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
得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 可按国家牌价性。 同时亦为国家建设积累了外汇资金。1968年至
1978年间,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侨汇业务中断。1979年后,国家又号召银行帮助华
侨沟通信路,做好复汇工作,并发展新侨汇户,侨汇户及外汇金额逐年增多。1963年县内仅
有1户华侨,汇入金额7l0元(人民币) ;1984年增到47户。汇入金额达20105元(人民币)。交
售给国家。科研和工业用金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由银行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实行金银
管理。金银收购价格由总行统一规定。
县内收购金银的来源,主要是人民群众出售。收购的金银中,黄金多为熟金,熟金中,
多为首饰、 金条,白银主要是银元、首饰和银锭。自1976年至1984年,全县共收购黄金459
克,白银93741克,银元64602枚,有力地支援了国家建设。
表21—7 1976—1984年临沭县黄金、白银收购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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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黄金(克)│白银(克)│银元(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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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7 │2164 │4436 ┃
┃1977│149 │15861 │19008 ┃
┃1978│213 │33622 │33348 ┃
┃1979│ │ │ ┃
┃1980│55 │31837 │6642 ┃
┃1981│ │5145 │412 ┃
┃1982│11 │2895 │199 ┃
┃1983│24 │1943 │387 ┃
┃1984│ │274 │170 ┃
┃合计│459 │93741 │64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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