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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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抗日民主政府自1940年开始征收田赋。至1942年夏仍沿旧政府的用田粮册按区分摊。应
征田赋计22.54万亩。
1942年秋,县内根据甲种合理负担,以累进办法,实行田赋公粮合并征收。即规定人收
获150斤为起征点,最高限额1200斤,税率依次为1—35%,起征点以下免征,超过35%加征
l0%的抗属救济粮。甲种合理负担办法贯彻了合理负担政策,多粮多征,少粮少征,贫苦农
民无负担,烈属、抗属得到了照顾。
1943年春,全县土地普查,整理粮册,解决了村与村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并统一
使用15.5两秤为征收公粮的标准秤。
1944年, 田赋统一由旧亩折为市亩征收,全县平均一旧亩折1.225市亩。并进一步组织
人力对土地实行普查登记,按市亩评定等级。土地分为119级,每级级差30斤,再折合中亩,
每中亩产量按150斤计算。
1948年, 土地改革之后,公粮征收由甲种合理负担改为乙种合理负担,即每人扣除1中
亩免征外,其余土地折成中亩平均负担,并由15.5两秤改为现行市秤。
建国前征收公粮,每斤粮征收柴草3斤。建国后,田赋改为农业税。县内执行依率计征、
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合理负担的政策。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为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农业
收入是征收农业税的依据。
农业社、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税的交纳形式由基本核算单位(农业社或生产队)统一交纳,
统一结算。1982年开始实行户交售,户结算。
1952年, 查田定产,缩小级差,以10斤为一个级差。临沭从4级到38级,平均年产量为
每亩135.6斤。1953年,中共中央对老解放区普遍实行减征农业税照顾,本县有58个乡213个
村受到减免, 总额为55万斤。 1954年,县内再次调整地级,固定产量,每亩平均产量降为
134.1斤。全县年总产量下降88.2万斤。
1962年,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全县农业税率由原来14.1%调
整为10.85%。
临沭县农业税1972年占总产量的5.09%,1982年仅占总产量的2.43%。
表20—7 临沭县1962年调整农业税负担比较
单位:市亩、市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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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1961年(调整前) │1962年(调整后)│ 调整后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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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定产地│每亩平│ 总常产 │税率│依率计征│ 税率 │依税计征│ 斤数 │ % ┃
┃ │ │均常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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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庄公社│136608│100 │13624393 │13.4│1852864 │10.80 │1471400 │381464 │20.6 ┃
┃白旄公社│80416 │125 │9988608 │13.4│1323919 │10.90 │1068800 │225119 │17.6 ┃
┃韩村公社│82762 │97 │8011612 │13.4│1074086 │10.83 │869000 │205086 │19.1 ┃
┃蛟龙公社│101471│112 │11334194 │14.2│1616256 │10.56 │1197400 │418856 │25.9 ┃
┃朱仓公社│87602 │105.4 │9234061 │13.2│1216241 │10.00 │923400 │292841 │24.1 ┃
┃南古公社│67257 │132 │8880023 │15.2│1349856 │10.40 │1008900 │340956 │25.3 ┃
┃曹庄公社│79716 │134 │10641927 │15.2│1612550 │10.60 │1128000 │484550 │30.0 ┃
┃店头公社│80764 │110 │8822891 │14.3│1258618 │11.60 │969000 │289098 │23.0 ┃
┃石门公社│81427 │89 │7236213 │14.0│1012875 │11.64 │842600 │170275 │16.0 ┃
┃大兴公社│76838 │105 │8075069 │14.2│1147564 │10.94 │883600 │263964 │23.0 ┃
┃观堂公社│63265 │88 │5537783 │14.0│775780 │11.00 │607300 │168480 │21.5 ┃
┃合 计│938126│108.1 │101386729 │14.1│14240689│10.85 │11000000│3240689 │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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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8 临沭县1972、1982年人均粮食占有与农业税人均负担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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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依 率 计 征 │人均占有│人均负担│减免(元)┃
┃ ├────┬─────┤粮食(斤)│粮食(斤)│ ┃
┃ │数量(斤)│占总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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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0244314│5.09 │440 │22.4 │198695 ┃
┃1982│10050449│2.43 │825 │20 │7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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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盐业税
临沭县地处盐运要冲,自抗日民主政府初建即征收盐业税。1941年,为保护盐商,便利
运销,增加盐业收入,临沭县抗日民主政府颁布法令,对所有旧盐槽子进行登记,领有许可
证的方准经营。随后又规定,只准在指定的地点设立盐槽。1942年春,县政府在盐运路上设
韩村、 夏庄、朱范、措庄、大官庄、文埠、大岱7个盐业交易所。盐商在设有交易所的地点
自愿买卖,经交易所过秤,发给运单,买方交纳3%,卖方交纳2%的手续费。
临沭县盐业税于1947年因战乱停征。建国后保留税种,时有开征。
三、工商税
1、 建国前的工商税征收 1940年至1941年,集市税收按旧时税制出包给牙行,由牙行
向抗日民主政府交款,称牙行税。1942年,政府充实税务人员,集行税收自办,本县对工商
各税执行以下税目税率:
田房契税:按价向买卖双方征收5%。
牲畜屠宰税:征3%。
货物税: 通用品如颜料、纽扣、鞋袜、油类等,出境税率为l0%,入境税率为5%。必
需品如军火材料、中西药品、煤油、汽油、钢铁、纸张等,入境免税,禁止出境。非必需品
如水泥、 电筒、香皂、茶叶等,出境税率为5—10%,入境税率为30—50%。奢侈品如毛织
品、 化妆品、奶类、糖类等,出境免征或征5%,入境税率为30%—100%。烧酒入境税率
为100%。
营业税: 1949年1月,全县执行按纯利征收营业税的规定。饭食、生食、出卖手工劳动
者, 小摊、小贩及每季纯利不足1元者一律免税,对每季纯利1元至100元以上者,采取派额
累进征收的办法,税率分别为5—35%。
产销税: 即出厂税。1949年以前,税率多次变动。1949年5月以后,烧纸、神香、鞭炮
等8种产品征收产销税率50%。
牲畜交易税:1949年1月恢复征收,税率3%,由买方负担。
2、 建国后的工商税征收 建国后,税制、税目几经变化,旧的税收制度有的被废除,
有的被改进。工商税收的种类在各个时期也不尽相同。1985年在县内征收的工商税种有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能源交通建设
基金、教育基金以及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等20余种。各税的
收入和税率历年也不尽相同。
货物税: 原称产销税。白酒及迷信品征收税率为80%。1953年,焚化纸税率为50%。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该税主要由部分货物税、交易税、工商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
凡纳过商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各地不再征税。
营业税:凡是工商业户,不分经济性质,分别按不同的行业和税率,按不同的计算方法
交纳营业税
所得税:凡纳营业税的工商业户,除上缴利润的企业外,都必须按季度估算净利润,交
纳所得税。全县于1950年开征所得税,不同性质的行业在不同时期的所得税率也不同。1950
年至1959年, 临沭县私营商业以21级全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率为5—30%。1963年以
后,合作商业以9级超额累进税率
交纳所得税,个体商户则以14级全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地方各税:①车船使用牌照税:此税属于享受工程利益而负担的一种税。县内1964年开
征此税, 征税自行车1976辆、人力车422辆、地排车9辆、畜力车18辆,免税自行车487辆。
1966年初全县停征该税。1972年又开始征收,1975年后暂停,1984年该税改名车船使用税,
再次恢复征收。②屠宰税:凡宰杀猪、牛、羊等到集市出售,征收屠宰税。1954年7月1日,
全县恢复征收。屠宰商税率为15%,农民自养自宰出售税率为13%。③牲畜交易税:凡牛、
驴、骡、马,在私人成交时,按成交价纳5%的税款。本县自1962年1月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
但持有受灾证明的社、队、户,不论在灾区内或非灾区内购买牲畜自用,都可免征。④集市
交易税:为了加强集市贸易管理,保护正当交易,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稳定市场物价,县内
于1962年8月12日全面征收市场交易税。 税率除旧表、旧自行车、牛肉等为10%外,其余商
品一律为5%。1965年后,该税只保留税种,未再征收。
表20—9 1962年8月临沭县开征集市交易税统计(部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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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名称│ 集 市 交 易 税 ┃
┃ ├──┬──┬───┬───┬──┬───────┨
┃ │猪羊│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小计│占集市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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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村 │814 │134 │120 │ │1068│24.20 ┃
┃蛟龙 │435 │7 │37 │28 │507 │16.36 ┃
┃夏庄 │662 │39 │147 │37 │885 │11.72 ┃
┃合计 │1911│180 │304 │65 │2460│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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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 县内于1983年6月1日实行。有28个国营企业单位由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
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
第二步利改税 县内于1984年10月1日实行。 有42个单位由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依率纳
税。
在利改税过程中,自1983年1月1日起,对县农机修造厂试行增值税,税率为为6%。
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或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按
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或因对其生产项目应给以鼓励者,税务机构皆按规定给以减免照顾。
1979年,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对南古、郑山、岌山、周庄4个公社免征5年的社队企业工商所
得税。仅南古、郑山、岌山3个公社即免征所得税205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