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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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临沭一带依“一条鞭”法缴纳赋税。1713年以后,清政府实行摊丁入地的方
法征收赋税。临沭地方依例向临沂、郯城缴纳。
国民政府时期,“田赋悉仍旧制。自民国元年起至二十四年止分若干时期……甲、归并
税目涓滴归公时期;乙、改征银元时期;丙、县府捐滥觞时期;丁、加征省赋税时期;戊、
预征开始时期;己、横征暴敛时期”。 (摘自《临沂县志》) 。后来税制混乱,任意抽征。
1940年时,临沭敌占区农民仅秋粮每亩须缴纳正税30斤,正款180元。(摘自《1940~1949年
滨海区政权工作总结》) 。集行则操纵在地方实力人物手中,他们总揽交易,欺诈商民。捐
税主要有斗子佣、秤子钱、落地捐、地铺钱、牛行税、猪行税、花生行税、生油行税、木器
行税、席行税等。对途经临沭的盐商,买卖双方的手续费不但高达20%,而且还利用抽实物、
大秤入、小秤出、强拉买卖等方法加以盘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