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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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后,财政体制屡有变革。
1940年1月至1941年8月,因环境恶劣,军需火急,党政机关以自给自足为原则,就地募
捐自用。
1941年9月, 募捐自用停止,一切收入归公,建立了财粮统一收支制度。财政收入按期
全部解缴至鲁南专署;支出则根据专署修定的开支供给标准、范围,由县政府编制预决算方
案,统一领取发放。
从1950年起,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全国财政由中央统一管理,县预算
纳入省预算,一切开支由中央核定按月拨付。
1953年,国家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自1954年起,全县实行“收入
分类分成”的办法,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分成收入”
3种。
1959年,全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不变”的财政体
制。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方法,年终
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
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国家核定地方增收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
变,每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实际收,入增长部分,按照核定的增收分成比例,提取地方分
成收入。如完不成收入任务,则要压缩开支。
1980年,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县内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
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对地方的调剂收入”、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4种;支出划分为中央管辖的单位支出属中央预算,地方管辖的单位
支出属地方预算,按照划分的收支范围给地方财政确定收入和支出的包干数,一定几年不变。
包干基数以1979年的数作为计算依据,凡收入和固定分成大于支出的,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
中央。地方支出大于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的,不足部分由中央调剂或给予补助。在
此基础上,1982年又改为“总额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