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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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对于统销有以下几项规定:
1、对城市居民、机关、学校等非农业人口,实行按人定量凭证供应。
2、对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和一般农村,由上级政府颁发控制数字,实行民主评议,
确定缺粮户数、人数及用粮数量,然后分期分批供应。
3、 对熟食食品工业所需的粮食,旅店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它工业用粮,参照过去
使用量的平均数量,定额供应,不许私自采购。
4、 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经营的粮店,统一归粮食部门领导。私营粮商一律取
缔。
5、 所有粮食面粉加工厂,一律不得私购原料,自销成品,只能由粮食部门委托加工,
或为用户加工。
是年冬,全县对统购统销政策进行了认真宣传与贯彻,广大农民纷纷把余粮卖给国家,
共统购粮食1288万斤。但由于统购中购了过头粮,致使一些农户卖了余粮又吃统销。到1954
年春,全县缺粮农户达到16358户。69703人,从4月到9月,统销粮食7616692斤。见表19一3。
1954年, 职工每人每月供应小麦14斤, 粗粮不限。职工家属、居民每人每月供应小麦
4.5斤,粗粮不限。
1955年8月, 国家规定市镇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市镇居民按年龄大小,劳动轻重,分等
确定供应标准,凭票证供应。
1971年11月,临沭县开始执行省革委 [19711124号文件,即《山东省非农业人口主要工
种等级划分粮食定量标准试行草案》 。 经1年的实践, 证明基本合理,但存在个别问题。
1972年,临沂地区粮食局又根据省革委粮食局[1972] 鲁粮字127号《关于修改部分工种定量
等级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个别工种等级进行了调整、补充和修改,临沭
县按修改后的意见执行。
临沭县粮食局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核定每人每月供应标准,
归户计算,领取《山东省临沭县粮食局定量人口粮油供应证》,到指定的粮店或粮管所购买
粮油,领取粮、油票证。
定量人口,凡结婚、出生、死亡、分居、拼居等,均应办理粮食供应增加、减少或转移
手续。迁出时对其节余的粮油要在粮店办迁移手续或领取粮油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