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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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初建时正值抗日战争期间,当时提出的口号是:“有钱出钱,有粮出粮,有枪出
枪. 有人出人,一致对外。”县政府财粮科的主要任务是筹集粮草,保障军队和党政机关的
供应。军队和党政机关驻在哪里即在哪里征集。开始是把地主、富农、中农作为主要征集对
象,贫农则无此负担。再后,则实行按土地多少摊派,有的年份实行一次性摊派,有的年份
实行多次摊派。征集的粮食一时用不了的安排一些可靠农户保管。
抗日战争胜利后, 山东省政府于1946年4月30日发出关于《统一土地产量与杆丈标准的
决定》,《决定》规定,为平衡合理负担,实行土地丈量,统一地级,征收公粮一律折成中
亩计算,每中亩以年产150斤为计征标准(每亩产量按二年三季平均产量) ,征收标准不超过
每中亩产量的20%。
1946年9月9日,山东省政府又决定,本年度公粮征收标准不变,唯增加20%的乡村经费
附加粮。
1947年,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一律废除农业累进税率制,改用无累进税率的比例税
收制度,征收公粮以各地常年平均产量计征,不按当年实际产量计征,凡因改良土壤、作物
品种或耕作方法多产的粮食一律不多征。
1948年, 规定每中亩计征标准不超过30斤, 免征点为每人5至7分地的中亩产量。
1949年,公粮改用农业税与乡村附加粮合一征收,每中亩全年负担公粮30斤,乡村附加粮从
实际入库总数中按13%提取。
建县至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 对征收工业原料顶交公粮的规定是:交1斤净棉顶
交1.5斤秋粮;交1斤净麻顶交1.5斤秋粮;交1斤花生米顶交2.4斤秋粮。
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全国
范围内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当年度,全县统购粮食1288万斤。
1955年,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县根据《暂行办法》,在统购统
销中实行了“三定”——定产:农户自报公议,把每户的常年粮食产量定下来,作为统购的
依据;定购:在定产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的口粮、种子、饲料,其余则为余粮,国家统购余
粮数的80一90%;定销:对缺粮户进行逐户审查,在自报的基础上进行公议,定下各户缺粮
数,由国家按时供应。
人民公社化后,粮食征购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
为了平衡负担,从1965年起,实行征购基数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1971年又实行一定5年
不变的政策,即在5年内征购基数不变,但在这5年内的每一个具体年份,增产增购、减产减
购,合理确定征购任务。
生产队在完成征购基数或包购任务以外,再多交的部分叫超购粮。国家对超购的粮食实
行奖励政策。超购粮加价30%,超交每100元粮食奖售化肥100至120斤。
1975年, 山东省委又规定,以县为单位,完成收购1亿斤粮食以上的,或按人口计算每
人交售180斤以上的,奖售化肥1000吨。当年全县粮食收购任务完成2322万斤。
1983年规定,包括定购任务在内每交售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120斤。当年,全县收
购粮食2792万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民生产积极性
大大提高,粮食产量猛增,加上国家提高收购价格,农民争相交售余粮,1984年,全县收购
粮食6488万斤。 临沭县粮食收购,1950年前,无统计资料,1950年一1985年的统购议购情
况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