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设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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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
临沭县60年代以前的建筑工程,没有完整的设计方案和设计组织。70年代,一些简易的
车间和小型桥梁多由县建筑合作社、水利、交通部门设计。一些建筑规模较大,工程技术指
标较高的项目,需到外地请人帮助设计,或套用外地图纸,经校核、修改后采用。1973年竣
工的县人民医院1674平方米的门诊楼,就是从青岛借用图纸建成的。后来一些工程大多是请
临沂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设计室设计的。 1984年2月,临沂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设计服
务中心,临沭县建筑业的设计工作纳入该服务中心。从此建筑设计由县基本建设委员会组织
设计,临沂地区建筑设计服务中心审图。
二、管理
1961至1966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由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
建筑施工,由民间个体建筑队伍承包。承包的办法与价格一般由建筑方与承包方口头协商而
定。建成后,建筑单位验收。1966至1977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由县计划委员会承办,建
筑施工由建筑合作社承包。承包的方式多采用包工不包料,签订书面合同,制定交接惩罚措
施。1977年,临沭县基本建设局成立后,工程的审批、管理工作均由该局负设委员会) 、建
设银行实地审核后方可施工。承包工程的单位需和建筑单位签订合同。由于包工不包料的承
包方式,浪费物料过多,故从80年代初多数工程采取了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工程完成后,
再由基建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建设质量、速度等指标,
则交给建筑单位使用,反之则按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附:土地征用管理
一、程序
凡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征地者,均由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城镇的总
体规划要求,指定建设地点,由建设单位和土地所有单位,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条
例》和有关规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写出征地申请报告,并附建设平面图和各种补偿费
合同书,报县农业局土地管理股,经审查符合国家规定者,再报县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权限
征地不足3亩者,由县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审批;超过3亩(含3亩) 不超过10亩者,由行署
审批;10亩(含10亩)以上报省府审批。
三、价格
临沭的征地补偿费标准,由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条例》不严,超出国家规定
约1.5倍。 一般征用1亩土地的补偿费:1968年为50元;1972年为150元;1979年为1800元;
1981年为2300元;1982至1985年为6000至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