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体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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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动群众造林的积极性,切实解决群众在植树造林中的经济困难,加速荒山荒滩绿
化进程,从1962年始开展了国家与集体联合造林。国家每亩投资4—10元,购买种、苗、条,
由公社或大队出土地和劳力建林场,并负责培育管理,林权归双方共有。其收益分配根据国
家投资多少, 按比例分成。凡是国家每亩投资9—10元的,分成时国家70%,集体30%;凡是
国家每亩投资4至5元的,分成时国家30%,集体70%。据1978年统计,全县国社(队)合营林场
20处,面积8020亩,国家投资总额为55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