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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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8月,原属临沭划归莒南县的4个区,建成5处人民公社,是年9月,划归郯城县的
4个区, 分别建成6处人民公社。1961年8月,恢复临沭县建制时,有夏庄、南古、曹庄、店
头、石门、观堂、大兴、蛟龙、朱仓、韩村、白旄11处公社。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土地
属农民集体所有。初建时,实行统一种植,统一基本建设,统一规划使用;物资、资金无偿
调用;劳动力统一调配;大办食堂,吃饭不要钱,社员口粮按人定量,粮到食堂,凭票就餐,
节约归己;评工记分,统一核算,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各公社
普遍出现了“一平二调” 的“共产风” ,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1962年后,纠正前期“左”的错误,认真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实行
“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生产队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分组作业,责任到人,评工记分,年终结算。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社员口粮“三七开”(人七劳三)分配,口粮款从工分款中扣除。农民群众的生
产积极性有了明显提高, 农村经济形势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
“大寨记工法”,改一天一记工为十日一评工,“一心为公,自要报酬”。自此,“出工不
出力”现象日趋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