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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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为粉碎日本侵略军和维持会的偷袭、“扫荡”,保卫抗日民主政权,1940年
春, 鲁南区第三行署苍马办事处承审处第一次公开审判了汉奸特务陈廷和、陈绍奎。是年7
月,在措庄大集上处决了假借抗日敲诈勒索群众的文振道。1941年后,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
不断巩固、发展,根据地的不断扩大,对抓获的汉奸、特务罪犯,由公安机关起诉,司法科
受理,临沭县政府判决,先后将汉奸村长吴崇玺、女特务酸白菜(外号)、汉奸李春林、伪保
安队小队长王立臣(许兰笙部)等判处死刑。处决犯人,大都召开公判大会或在集市上宣判处
决,张贴布告,县长署名。一般犯人由公安局看押。1943年始用徒刑,设看守所。对汉奸高
振武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送马鞍山劳改,因其在劳改期间煽动犯人暴动,又改判死刑。解
放战争时期,配合反霸斗争、土地改革运动,各地设立人民法庭,判处一批罪恶累累、民愤
极大的地主恶霸和破坏土改的反动分子。
1951年9月, 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1951年至1953年镇压反革命时,与公安机关等组
成审判庭,公开审理,依法判处土匪头子李从林、国民党苏鲁边区行署主任王大昭、反动区
长吴硕三、陈通三、还乡团乡长胡顺友、党华亭等161名反革命罪犯死刑;判处徒刑的543名;
判处强制劳动、交给群众管制的1095名。1962至1963年,对现行反革命分子、反动道会门头
子、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分子,依法进行判决。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县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刑事案件,除隐私案件、
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全部实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处一批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民事审判 解放初期,许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民事纠纷案,都到人民政府提起诉讼,在
听取原、被告分辩事实后,司法科作出处理决定,县政府盖印执行,不分调解和判决。
1952年,全县开展贯彻学习《婚姻法》运动,县政府在山河乡试点。临沭县人民法院派
出山河乡特别法庭,公开审理包办婚姻、虐待儿媳等案件。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采取三种不同
程序: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三是特别程序。
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10月设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审判工作。至1985年6月,
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03起。
人民陪审 1955年,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始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12月,县第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人民陪审员238人, 轮流执行陪审任务。“文化大革命”期间,
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破坏。 1981年3月,临沭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审员39名,
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
错案纠正 1963年,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指示,对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
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202起226人,对错判的14起14人予以平反纠正,轻罪重判的49起
49人予以改判。 1979年,县人民法院复查1966至1978年判处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564起,共
查出冤、假、错案132起,占复查总数的25.2%。其中,38起政治性质的案件均改判无罪,恢
复名誉。原系干部、职工者,恢复公职,补发工资;94起其他刑事案件,本着全错全平、部
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均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