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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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署)成立初期,基本未开展检察业务。1954年4月,始开展检察工作。
受案范围,一是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二是国家公职人员违法乱纪案件;三是监
所检察。办案程序,一是一般监督工作的程序,包括对政府机关违法的决议、命令和措施的
监督程序,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程序;一是刑事诉讼和司法监督的简要
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贯彻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
则,依照法律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逐步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经济
检察、法纪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 1955年7月, 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担负审查批捕工作,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
事案件,均由检察院审查,呈报临沂地区检察分院审批。下半年,受理提请逮捕案件14件。
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共受理提请逮捕案件310件,经审查,批准逮捕350人,不予逮捕54人,
退回补充侦查9人。 1965年,共受理提请逮捕案犯4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人,不予逮捕
13人,自办案件11件,逮捕6人。1979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1979]45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检察
院的指示, 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行使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权。 1983年,共受理提请逮捕案犯
18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1人,不批准逮捕15人。1955年11月,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担负审查
起诉工作。1965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21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20人,法院均作出有
罪判决。1983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168人,经审查,上呈分院20人,决定提起公诉144人,
免于起诉4人。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均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
公诉。
法纪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始加强法纪检察工作,注意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
公民的人身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至1985年,共依法查处各类违法乱纪案件25件,其中决定
起诉的4人。
经济检察 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始开展经济检察工作。至1985年,共依法受理、查处
盗伐滥伐林木、偷税抗税、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流窜诈骗、责任事故等各类经济案件69件,
其中起诉16人,免予起诉1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9万元。
监所检察 1950年,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对监狱安全防范措施、看守政策执行情况、
狱内卫生等实行检察监督,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作专题报告;协助看守所教育在押人犯严格
遵守狱规,促使其思想转化;建立健全人犯出狱、入狱、提审等项制度,以防止人犯逃跑、
自杀等现象发生。“文化大革命”中,监所检察工作停滞。1979年,重新开展监所检察。检
察机关同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工作进行整顿,健全监管制度,建立监管、财务及人犯生活、卫
生等定期检查制度, 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教育工作。至1984年,共提审教育人犯846次,对人
犯进行了集体训话教育,上法制课12次,政治攻势6次;规劝人犯家属370人次;建议并帮助
看守所纠正违法现象27次;发现并帮助消除隐患48起,排除人犯逃跑、自杀、行凶等重大事
故8起;参加预审旁听39次,受理并查处人犯申诉案6件。
控告申诉检察 建院初期,即审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查处群众来信来访中
检举、 控告的各类案件。 1961年至1962年, 共受理群众信访111件次,查处结案91件次。
1979年至1984年,共受理群众信访602件次,查处结案594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