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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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管理
1949年春, 公安机关在李庄4个村进行户口登记试点,然后在全县普遍进行户口登记。
1950年,全县建立户口登记申报制度。规定:凡出入须汇报;生死、迁移的报告(出生3月内
必须登记) ;来往亲朋报告;车栈客店住宿客商须填写店簿,当晚具报。治安武装对户口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严格掌握敌、社情动态。1953年,全县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和选民
登记。1964年,全县第二次人口普查,查出虚报人口652人,漏报人口389人。同时,整顿户
口卡片,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制度和暂住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口的
登记、注销制度,加强变动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一度陷
于混乱。1976年后,恢复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改户口卡片管
理为簿册管理,改户口由公社管委会管理为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户籍管理趋于完善。
二、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 弹药管理 1946年6月,滨海行署颁布《关于建立枪证制度的训令》。临沭县公
安机关对民兵所持长枪和脱产干部、工作人员携带的短枪,进行登记发证。建国后,对散存
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收归国有。1981年始,对全县政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和社会上的土猎
枪进行清理、登记、发证,1985年底,这一工作基本结束。
爆炸物品管理 1984年,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
与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对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
枪支弹药, 进行清理收缴。共收缴炸药1068公斤,雷管1455枚、导火索1654米、土造枪5支
以及其他危险物品数十件。
三、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初期,对旅店业、修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等特种行业始行管理。1982年8月,
公安机关与工商部门配合,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取缔18户,同时,加强管理 工
作。至1985年底,全县共登记特种行业187户,其中旅店业31户,印铸刻字业8户、旧货业14
户,修理业134户,从业人员331人。
四、交通安全和自行车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 建国后,公安机关配合交通监理部门,加强交通管理,经常组织人员在
主要公路干线上,运用宣传车巡回向沿线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积极协助监理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
自行车管理 1979年,公安机关始加强自行车管理,负责自行车登记、挂牌、建档、年
审工作,共登记挂牌2万辆。至1985年底,共登记自行车10.5万辆。
五、基层保卫
1949年至1950年,全县基层单位成立治安小组155个,有成员490人;县直机关成立保卫
委员会,下辖治保会和治安小组3个。1951年至1952年全县各区乡普遍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村设治保主任。1955年下半年,农业社、经济要害部门均设保卫员。1984年,结合队改村工
作, 对基层治保组织进行调整充实。1985年底,全县共有治安会550个,成员1720人;县直
机关保卫科(股)7个,专职干部13人。
六、禁毒、禁赌、禁娼
解放后,县抗日民主政府即大力宣传吸毒(鸦片、海洛因等)的危害,禁止吸毒。公安机
关对染有吸毒恶习者进行登记、教育,使其自觉缴出毒品、毒具;对屡教不改者、贩卖毒品
者, 则坚决予以打击。沂东区李庄秦怀宝吸毒成习,经多次教育不思悔改,被判刑5年。至
1954年全县共打击处理制造贩卖毒品犯2人,吸毒恶习彻底清除。
1940年以来,县政府明令禁止赌博,取缔赌局,赌博之风基本煞住。建国初期,一些赌
头、 赌棍恶习不改, 秘密设局聚赌。公安机关一面明令禁止,一面严厉打击赌头、赌棍。
1950年至1955年,共逮捕处理赌头、赌棍45人,基本煞住赌博风。1978年至1982年间,一些
地方赌博风又起,经严厉打击,有所收敛。
解放后,县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暗娼进行教育、挽救,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
问题,使之安居乐业。建国初,暗娼卖淫现象时有发生。沂东区李庄一村王家坊店店主,以
开店为名, 不仅收罗5名暗娼卖淫,还威逼其女儿卖淫,造成极坏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将首
恶分子逮捕法办。 1950年至1955年,全县共打击处理组织暗娼卖淫者4人。1978年至1982年
间,卖淫现象在个别地方再度发生。1983年8月,公安机关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从严惩处一批流氓犯罪分子。
七、镇压反革命
反动党团登记 1945年春,临沭全境解放,日伪军、政、警、宪人员和国民党、三青团
的骨干分子逃往敌占区。1946年锄奸反特斗争中,又有部分反动党团分子逃往国民党统治区。
1947年2月, 国民党军队进犯临沭,上述外逃人员组成“还乡团”还乡。1948年10月,国民
党军队败退南逃,部分反动党团分子又逃往外地。1949年秋,部分外逃反动党团分子陆续返
回。1950年春,县公安机关采取先秘密后公开的方法,对返回的反动党、团、特进行调查,
逐一登记,教育改造,促其悔过自新,根据他们罪恶大小和悔过表现,依法进行处理,罪大
恶极者受到严惩,一般的悔过后放下包袱,安心生产。到1951年底,对反动党团的登记处理
工作基本结束。
镇压反革命 1950年10月,贯彻中央关于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在全县范围内
开展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初期,少数民愤极大的地主、恶霸、土匪、反动道会首,
未能受到应有的打击。1951年后,依据中央《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安机关先后将罪大恶极
的胡伯衡、徐兰谷、施振和、张佃甲、朱营三等,分别押赴六区和一区,召开公审大会,发
动群众控诉其罪恶,予以严惩,镇反运动掀起高潮,人民群众纷纷起来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
三区养马庄群众孙景佩向公安机关揭发其父孙朝圣于1947年杀害联防大队长王凤山的罪行。
一区邵湖村群众张玉胜早年迁往东北居住,见其侄张小佐(匪首)前来藏匿,即到当地政府要
求逮捕,未果,又行程数千里回原籍报告政府。镇反运动使反革命分子惊恐不安,有的潜形
匿迹,有的俯首投案。五区班官庄反革命杀人共谋犯班青春投案自首,受到宽大处理。1952
年6月, 镇反运动转入摸清残敌、清理积案和管制反动分子的阶段。恶贯满盈的反革命分子
李从林、王大昭、高绳贤、张志松、宋崇思、尹炳爵等都潜匿各大城市,混入内部,后相继
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1955年6月,按照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177名民愤极大的
犯罪分子处以极刑,其余的按其罪行大小,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交送
群众管制改造和免予刑事处分。
取缔反动道会门 建国前,临沭县反动道会门有圣贤道、天仙道、一贯道、九宫道、老
金道、眼光会(又名净地会)、五花堂等10余种,大小道会门指挥部成立,以圣贤道为重点,
开展大规模取缔一切道会门的工作,共逮捕法办反动道首百余名,道众遍布全县乡村。1949
年7月始, 县公安机关通令道会门停止一切活动,同时,对圣贤道和天仙道等首要分子进行
登记,重点取缔活动猖狂、危害性大的反动道会门组织。岌山区梁家洼村天仙道首梁庆增、
梁玉西,大量发展道徒,散布反革命谣言。这个村共41户,有37户全家入道。公安机关配合
县委工作团进驻该村,开展对道首“二梁”的斗争。“二梁”反省悔过,道徒全部退道。尔
后, 公安机关对他们分别予以登记处理。1951年5月,县取缔道会门指挥部成立,以圣贤道
为重点,开展大规模取缔一切道会门的工作,共逮捕法办反动道首31人,登记管制主要办道
人员154人,退道道徒3307人。1953年2月,公安机关再次取缔道会门,登记道首与主要办道
人员23人, 退道道徒246人。 1960年春, 蛟龙公社后里店大队圣贤道分子李炳节,自封为
“皇帝”,封其儿媳为“正宫娘娘”、老婆为“东宫娘娘”,恢复道务活动,发展道徒。至
1962年6月, 在上海、上饶两市和临沭、东海、赣榆三县共发展道徒300余人。同年7月,县
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圣贤道,逮捕处理李炳节等首要分子13人,登记管制其他主要分子17人,
声明退道的200余人。
八、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1年,公安机关采取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依法管制一批反动党团骨干
分子、特务分子、反动道会首、地主、富农及其他应管制的分子。1953年11月至1956年初,
对被管制的380名地主、 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全面评审整顿。老实守法,撤销管
制, 给予公民权的24名;表现较差,继续管制,交群众监督劳动的329名;表现一般,缩短
管制期限的1名;坚持反动立场,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予以逮捕法办的26名。1961年8月,
公安机关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每年经过评审,摘掉一批“四类分子”帽子。
1978年后, 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错误处理的“四类分子”244人。1984年,对全县最
后一批“四类分子”168人摘掉帽子。
九、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预防刑事犯罪 建国初年,临沭县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广泛宣传胜利形势,教育
群众起来自卫,反偷盗,反破坏,向政府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1953年,公安机关在群众中
广泛开展安全预防和守法教育;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和监督改造,开展反谣言斗争;采
取有力措施,防火、防盗、防破坏,维护治安,保卫生产。“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破
坏,致使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邪路。1976年后,公安机关会同宣传、文
教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形式,
经常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对失足青少年开展帮教工作,
促其思想转化。1983年,对297名失足青少年落实具体帮教措施,使134名停止违法犯罪活动,
其余也有不同程度的好转。
1984年7月始,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抽调力量,组织巡逻队,昼夜巡查;对市场、
车站、影院等公共场所严加控制;督促机关、厂矿企业等单位订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安
装报警器等进行技术预防;对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住校学生等实行登记发证;
农村普遍实行站岗巡逻责任制,护坡、护村,维护社会治安。
打击刑事犯罪抗日战争时期,公安机关结合锄奸工作,开展侦破杀人、放火等重大案件
的工作,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抗日根据地的社会治安。1949年至1954年,公安机关结合剿匪
反特、镇压反革命和平息“水鬼”、“毛人”谣言,打击一批杀人、放火、抢劫等刑事犯罪
分子。1954年至1956年,打击刑事犯罪列入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先后两次集中搜捕反革命
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共搜捕306名,破获刑事案件31起。1961年,公安机关设立刑侦
机构,配备专门力量,加强了同刑事犯罪的斗争。1975年,公安机关配合县委组织的近两万
人的清查队伍,先后3次集中清查,查获一批刑事犯罪分子,破获刑事案件50余起。1983年8
月上旬,县成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指挥部”,在县内全面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的斗争,按照“坚决打击,一网打尽”和“从重从快”的方针,迅速逮捕处理一批犯罪分子。
十、消防
建国后,公安机关把消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抓。1978年后,消防部
门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教育群众注意防火;要求各单位对粮仓、油库、车库等部位,备足
防火水、防火沙和各种灭火器材;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1985年底,全县30多个防
火重点单位,普遍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部分企事业单位还成立了义务消防队。
消防部门对防火重点单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清除,以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