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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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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境内大部地区为沂水县衙所统辖,地方政权先后设乡、社等。民国初期,基本沿用清制。1928年设区,1934年废区设乡,各乡设乡长、文书各1人。1936年2月设区、乡,实行“政教合一”,组建乡农学校,区长即校长,另设教育主任、指导员、庶务员各1人,行使区公所职权。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乡农学校停办,又恢复区公所。
1938年中共山东省党、政、军机关陆续进驻岸堤、马牧池一带,开辟抗日根据地。8月,境内第一个民主区政府在岸堤成立,区长马月如。1939年夏,在岸堤成立了第一个民主乡政府,乡长刘心甫。至1939年12月南沂蒙联防办事处成立,境内区、乡、村政权相继建立健全。1943年后,设10个区政府。1945年10月,沂临边联县撤销,其部分区并入沂南县,全县时辖12个区公所。战争年代,区公所设区长、文书、生产助理、文教助理、民政助理、财粮助理、公安特派员等人。1949年上半年,全县区级政权干部182名。是年7月,沂东县撤销后,4个区划入沂南县,时辖16个区政府。
1952年10月,全县15个区公所,下设145个乡,838个行政村。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各1人,委员7~9人,负责生产、民政、财政、文教、合作、民兵、治安、调解等方面工作。时有乡政委员1465人。1953年7月,县设18个区公所。1955年10月,增设界湖镇政府。1958年1月,设1个镇政府、26个乡政府。10月,成立20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11月,沂南县建制撤销。1961年7月,县制恢复。1963年,改社为区,全县共17个区公所,下设124处人民公社,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文书以及财粮、文教、公安助理等。人民公社行政上设公社管理委员会,计7~9人,下设民事调解、生产、治安、武装、文卫、财粮6个委员会。行政村称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行使村行政职权;设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保管员等人。生产大队下设生产队,设正副队长、会计、保管员等人。全县共966个生产大队,5900个生产队。1968年4月,区公所改称区革命委员会,下设大队革命委员会。8月,区改公社,原所辖人民公社改为管理区,全县设17处人民公社。1978年调整为18处人民公社,下辖123个管理区、973个生产大队、5225个生产队。1981年12月,界湖公社改称界湖镇。1984年6月,将人民公社改区建乡,区为派出机构。全县时设17个区,辖4个镇57个乡,生产大队改称行政村,并建村民委员会,为群众自治组织。1985年9月,撤区建乡(镇),行政机关称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若干人,下设办公室、财政、经委、民政、计划生育、司法等部门。村委会设正副主任、会计、保管员等人。1989年,全县共28个乡(镇)人民政府,辖978个行政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