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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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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方法 1939年置县后,为建立“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各区参议会均由各界人士民主选举产生。后经长时间的筹备,于1944年5月召开了沂南县第一届参议会,选出了县参议员、参议长、县长等。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选派和选举的方式产生。县政府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代表自行选举或推选;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县人民政府邀请。1954~1966年,县、乡(公社)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每届代表大会召开前,首先确定代表名额,划分选区,搞好选民登记,然后各选区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选举代表。乡(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由选民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或乡(公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正副县长、法院院长或正副乡长,均采用代表候选人和所选代表等额的方法选举产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其代表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方法直接产生。
沂南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正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先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然后采取等额选举产生。从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始,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副县长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代表资格 1944年5月,民主选举县参议员时,规定:除汉奸、罪犯、被人民政府判处徒刑者及地痞流氓外,不分民族、性别、阶级、党派及财产多寡,凡年满18岁以上者均可当选为参议员。建国初期,沂南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规定: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同“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被褫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程序 (一)建立选举机构。县、乡(公社)成立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制定选举工作计划。(二)进行宣传教育,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县、乡(公社)均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协同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登记、评议和分布。(三)划分选区,选举代表。在乡(公社)范围内,以行政村(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分选区,每个选区按选民居住情况编若干选民小组;县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等单位由县选举委员会统一划分选区。代表的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先自下而上酝酿提名,再自上而下征求意见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四)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先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后召开乡(公社)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组成第一届沂南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共选出代表250名。其中区域代表92名,农民代表22名,青年代表16名,党派代表5名,武装代表17名,工人、教师代表各2名,学生代表1名,妇女代表17名,工商界代表24名,公营企业(商店、酒店、邮局、银行)4名,合作社代表17名,商业代表2名,医生代表1名,烈军属代表16名,荣誉军人代表3名,回民代表2名,政府代表7名。此外,聘请代表2名。1963年,第五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代表360人(女67人),其中工人5人,农民258人(包括烈军属7人,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20人,民兵英雄2人,老红军1人,退职、退休干部3人),工商界11人,文教界15人,卫生界17人,现役军人1人,少数民族4人,宗教界3人,县、区干部45人,其他1人。1978年,县七届人大代表730人,其中工人占13.2%,农民占50%,其他劳动人民占6%,人民解放军占0.6%,革命干部占18%,知识分子占11.6%,爱国人士占0.6%。工农兵代表占代表总数63.8%,妇女代表占22%,少数民族代表占0.4%,年龄最大的85岁,最小的18岁。1987年,县十届人大代表326人,其中党员代表180人,占代表总数的55.2%;妇女代表77人,占23.6%;干部代表67人,占20.5%;农民代表198人,占60.7%;工人代表12人,占3.8%;知识分子代表42人,占12.9%;无党派民主人士代表2人,占0.6%;少数民族代表3人,占0.9%;离退休老干部代表2人,占0.6%。在当选的代表中,中青年代表比例增加,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75人,36~55岁的有226人。代表文化素质较前有所提高,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98人,中学文化程度的135人。此外,代表中还有从农村率先勤劳致富,发展商品生产的重点户、专业户中的突出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