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集县志资料的通告
编纂《沂南县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是全县人民的殷切期望。为了编好《沂南县志》,特将收集资料征文通告如下:
一、资料征集范围
凡有关我县的地理形势、自然资源、地质、气候、山川河流、灾情异事、土物特产、风土人情、方言土语、名胜古迹、历史沿革、行政区划、各时期发生的政治变迁、党政活动、军事斗争、农民起义、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交通邮电、金融税收、文化教育、工艺美术、传闻轶事等方面情况,都在征集之列。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我县的地质、地貌、山脉、水系、水文、土壤、资源、气象、气候、自然灾害等资料。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我县人民英勇斗争的情况及全县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建立民主政权、减租减息、增加工资、锄奸反霸、土改复查、“三查三整”、大生产运动、参军支前等。
3、有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工、农、青、妇、儿童、农民协会及其他进步集团)在我县活动情况,包括建立、发展、组织及活动状况。
4、建国以后历次政治运动情况,包括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肃反、审干、合作化、反右、“大跃进”、“四清”、“文化大革命”、揭批“四人帮”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政治、经济、能源、交通、军事、统战、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生产责任制等各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有关的资料、数字等。
5、有关我县的历史沿革、建置变迁的状况及机构设置,主要领导人员的更迭等。
6、有关我县建县前后的经济状况,包括工、农、林、牧、副、渔业以及水利、手工业、供销、商业等生产形式、生产水平、管理方法,农村和城镇的经济关系、财政收入、粮食金融、地方货币、私人钱庄、小押抵当、债利盘剥、地方税务、储蓄贷款以及土物特产的分布、产量、经销等,全县有名的新旧重大建设工程,如桥、路、堤、闸、院、堂、楼等。
7、有关我县解放前后各个时期,各种政权的文化教育发展变化情况,包括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卫生状况,各种宗教、道会门、民间结社的历史演变,民间文艺、音乐、曲艺,有地方特色的民歌、民谣、历史传说、民间故事等。
8、凡我县范围内发现的重要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遗迹、古墓、古建筑、庵观、寺院、祠堂、庙宇、著名古树、军事遗址、古战场、营寨、有教育意义的村名、地名来历等。
9、有关我县人民群众的民族习惯、风土人情、方言土语、科学谚语、婚丧嫁娶、祭祀、节日活动等源流和演变情况及恶习流弊等。
10、凡是我县人士或外籍在我县活动的各个时期的社会名流、各个行业的英雄模范人物的生平、履历、事迹及作家、书画家、著名演员、棋手、医生、商人、各种匠作,以及对地方历史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已故实业家、资本家、宗教家、爱国侨胞和知名人士等事迹。还有反动集团中,那些劣迹昭著、恶贯满盈的头面人物及其罪恶等,也在收集之列。
11、凡在我县的军事活动(包括其他爱国武装力量的战斗事迹),民主建设、兵役及公安司法等情况。
二、资料征集形式
1、有关我县的历史专著或志书,如《沂州府志》、《临沂县志》、《沂水县志》、《莒县县志》、《费县县志》、《蒙阴县志》等。
2、有关我县的旧书、报、杂志,如《大众日报》、《鲁中日报》、《鲁中大众》、《沂水大众》、《临沂大众》、《新华文摘》等。
3、有关我县历史事件亲历者的回忆录、自传、访问录、调查记录等。
4、有关我县的档案、布告、公文、函电、重要书札、传单、会议记录、日记、笔记、笔语、游记、诗词、书画、匾额、对联、杂录、契约、帐本、证件、碑牒、文稿及族谱、家谱等。
5、有关我县的历史年鉴、统计图表、地图、照片或拓片、文物、金石、钱币、碑碣、铭文、墓志、造像等。
三、资料征集办法
1、应征人献出或提供线索而获得上述资料者,均酌情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2、应征人愿将上述资料出售者,由编委会与其商量,作价收购。
3、凡属珍贵资料,应征人欲自行保存者,可借给编委抄录或复制后归还原件,并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4、所有应征稿件,根据其内容、字数、价值酌致稿酬。凡单独采用稿件,均在《县志》后记载供稿人及其供稿内容,未被采用的稿件也在书中登名记载。
5、如资料数量较大或特别珍贵及其它原因,不便邮寄者,请先来函联系,再商定解决办法。
6、来稿或来函请送(寄)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83年11月8日
沂南县常务委员会文件
沂人发[1983]15号
沂南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决议
(沂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沂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杨瑞廷主任代表县政府所作的关于我县地方史志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经过讨论审议,一致认为编纂《沂南县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全县人民的期望。县政府对县志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计划方案、措施是积极可行的,必须下定决心,努力工作,务求按时完成第一部沂南县志的编纂任务。
会议认为,我沂南县踞沂蒙山区革命老根据地中心,有着光荣的革命历史。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前仆后继、流血牺牲、艰苦奋斗几十年,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做出了卓著的贡献。成千上万优秀的沂南儿女,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创建了光辉的业绩。当前,全县人民正在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宏伟纲领指引下,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各项事业在不断发展,沂南面貌在不断变化。编好县志,把沂南人民的革命斗争史和自然斗争史载入史册,集中地反映我县的历史和现状,真实地反映我县的县情,可以为领导机关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对于总结经验,发扬革命传统,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将提供一部生动有益的乡土教材;对于抢救和积累珍贵史料,推进近代和现代地方史的研究,促进社会科学的繁荣,必将起重要的作用。
会议强调指出,编纂《沂南县志》是全县人民的千秋大业,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建设工程,也是四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涉及面很广,工作量很大,任务很繁重。全县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编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事业来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保证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号召全县人民,并殷切期望革命战争年代在沂南县工作、战斗过,现在外地的老首长、老领导、老同志都来关心和支持沂南县志的编纂工作,积极向县志编纂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捐献文物,主动热情地为编纂《沂南县志》贡献力量。
会议相信,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在外地诸位老同志的热情支持下,经过编纂人员的辛勤劳动、刻苦奋斗,编纂一部反映沂南实际的、科学的、不负众望的《沂南县志》的光荣任务,一定会胜利完成。
1983年11月13日
中共沂南县委文件
沂发[1985]11号
中共沂南县委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乡(镇)党委、县直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党支部:
编纂地方志工作,是一项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有益于当代、惠及后世的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大事,也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职责。为把这一工作切实搞好,现将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拟定的《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5年2月4日
附:《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暂行规定》
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暂行规定
编纂《沂南县志》是我县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它涉及各行各业,面广量大。为组织全县各方面的力量尽快尽好地完成这一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志定名为《沂南县志》。
第二条本志是一部社会主义的县志。它要用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正确地反映沂南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系统地记载沂南县情,重点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的沂南新貌,为本县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提供乡土教材,为党政领导机关掌握县情、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和措施提供资料和信息,有益于当代、惠及后世。
第三条本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民族的形式、科学的内容、大众的方向为其编纂原则。对当代沂南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记述,要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邓小平文选》所提示的原则为准绳,在政治思想上要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第四条本志的体例,由志、记、传、图、表、录诸体组成,志为主体。志体要先横后纵,横排事类,纵述历史,纵横结合,使全志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五条本志由总纲部、各类专业志部、志余附录部三部分组成,以总述为纲,以大事记为经,以各类专业志为纬,形成基本结构。专业志为全志主体部分,各专业部下设篇、章、节、目四层次结构。专业志一般应首列“概述”,概括本专业志主要内容,简述历史沿革,反映事物规律,以提挈本专志。
第六条专业志排列次序是:先自然类,后社会类。在社会类中先经济,次政治,后文化,再是人物、杂志等。
第七条本志文体一律采用语体文,记述体。语言务求准确流畅,富有时代气息,切忌假话、空话、套话。
第八条本志断限依据“立足当代,侧重近代现代,因事而宜地上溯到古代”的原则。沂南系抗日战争时期新置县。上限起自1939年,有些专业志需要自事物的发端记起,可根据各自的情况有所浮动,下限一律断于1985年,历时46年。
第九条人物志立传坚持“一不”、“三为主”的原则,即生不立传,以正面人物为主、近代人物为主、本县籍人物为主。人物入志立传主要以贡献和影响大小为标准。有贡献、有影响的在世人物,根据传事不传人的原则,其事迹可记入有关章节,但不立传。凡外县籍人在本县有重大贡献和影响者,或早已回国定居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华侨,亦可入志立传,但以记述其在本县的事迹为主。外籍华人、外籍侨民一般不立传。对革命和建设有贡献者,其事迹可记入有关章节。凡对历史发展起阻碍作用,劣迹昭著者,亦可入志立传。人物记述,必须实事求是,资料务必真实可靠,一般不作评价,寓褒贬于记事之中。
第十条本志的编纂,实行群众路线的方法。要发动干部群众、各行各业的专业工作者、内行人参与这项工作,采取专职和业余相结合,志中某些有关篇章,可委托学有专长的个人或集体业余编写,百科人修百科志。
第十一条为便于落实编纂任务,本志的编纂步骤,实行“两步走”,即先按行政管理体制,本着“管什么、写什么”的精神,分工编写;待初稿完成后,再根据事物的性质分类,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立志分篇,一志可分若干篇,篇内又可分章和节。
第十二条各专业志要拟订好篇目。篇目是志书的设计蓝图,资料工作的纲要,成书后的目录,必须由领导、专业工作者和编志工作者三结合,反复研究修订,力求横不缺项,纵不断线。篇目拟定的原则是:符合志体,归属得当,结构合理,突出特点,反映全貌,眉目清楚,要而不繁。
第十三条各专业志要重视资料工作。资料是编志的基础,要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用于资料的搜集、整理和鉴别。资料一要完备,二要真实,不经鉴别核实的资料不得使用。资料基本完备后,要先搞资料长编。
第十四条各专业志必须在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方可进入编写阶段,其条件是:篇目设置基本合理,并经编委会审定同意,整体设计基本成熟,材料已编出长编,编志人员掌握了志书编写要领。不具备条件者,不得急于求成,匆忙进入编写。
第十五条各专业志篇章之间,要统筹兼顾,适当分工,前后照应,避免内容重叠和文体歧异。凡一事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者,原则上谁管谁写,各有侧重(详写主题部分,略写从属部分);谁详谁略,协商解决(互通资料或详略互见);立足本志,胸怀全局(既要抓住本志重点,又要为他志提供资料)。县志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工作,各承编单位要发扬协作精神。
第十六条各专业志主编单位要负责本专业志的编纂,并邀请有关明白人会审修改;在体例内容上给以科学鉴定,在文字上加工润色,在确认志稿比较成熟后,送县志编委会总纂合成,也可自行印刷成书。
第十七条本志要切实重视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保密条例。凡有关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的秘密,尤其涉及到国家核心机密,均不得入志。
第十八条本志编纂工作是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各方面力量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承编单位的编志工作要在各部、委、办、局等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切实加强领导,纳入议事日程,配备精干的编志班子。具体落实编纂任务,及时解决问题,经常督促检查,确保志书质量,如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各专业志编纂工作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各承编单位要委任主编、副主编各一人。主编应具有一定行政权威与组织能力,热心地方志工作,熟悉本项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史知识和写作能力。主编、副主编的职责,是具体组织领导本专业志的编纂工作,负有保证质量如期完成专业志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志拟在1989年完成,各专业志要在1985年完成初稿任务,以便统一编纂。
第二十二条本志必须经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请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出版。
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5年2月1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沂政办发[1989]111号
关于将第一部《沂南县志》下限延至1989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中关于“对地方志的年代断限,上限不作硬性统一规定,下限一般情况下暂定断至1985年,即第六个五年计划结束之时,也可断至该志的脱稿之日”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临沂地区行政公署提出的关于“志书记述的时空下限,一般应延推到总纂搁笔的年代”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研究,确定将第一部《沂南县志》的下限由1985年延至1989年,时间跨度为50年(1939-1989)。为此,要求县志各承编单位,凡未写至1989年的志稿,要在县志办公室的具体组织指导下,安排专人,抓紧时间,将1989年底以前的各种资料连同原志稿中尚缺资料一并搜集齐全,补记到志稿中去;志稿已印发者,将所收资料整理,交县志办公室。
特此通知
1989年11月9日
三、修志文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集县志资料的通告
编纂《沂南县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是全县人民的殷切期望。为了编好《沂南县志》,特将收集资料征文通告如下:
一、资料征集范围
凡有关我县的地理形势、自然资源、地质、气候、山川河流、灾情异事、土物特产、风土人情、方言土语、名胜古迹、历史沿革、行政区划、各时期发生的政治变迁、党政活动、军事斗争、农民起义、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交通邮电、金融税收、文化教育、工艺美术、传闻轶事等方面情况,都在征集之列。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我县的地质、地貌、山脉、水系、水文、土壤、资源、气象、气候、自然灾害等资料。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我县人民英勇斗争的情况及全县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建立民主政权、减租减息、增加工资、锄奸反霸、土改复查、“三查三整”、大生产运动、参军支前等。
3、有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工、农、青、妇、儿童、农民协会及其他进步集团)在我县活动情况,包括建立、发展、组织及活动状况。
4、建国以后历次政治运动情况,包括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肃反、审干、合作化、反右、“大跃进”、“四清”、“文化大革命”、揭批“四人帮”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政治、经济、能源、交通、军事、统战、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生产责任制等各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有关的资料、数字等。
5、有关我县的历史沿革、建置变迁的状况及机构设置,主要领导人员的更迭等。
6、有关我县建县前后的经济状况,包括工、农、林、牧、副、渔业以及水利、手工业、供销、商业等生产形式、生产水平、管理方法,农村和城镇的经济关系、财政收入、粮食金融、地方货币、私人钱庄、小押抵当、债利盘剥、地方税务、储蓄贷款以及土物特产的分布、产量、经销等,全县有名的新旧重大建设工程,如桥、路、堤、闸、院、堂、楼等。
7、有关我县解放前后各个时期,各种政权的文化教育发展变化情况,包括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卫生状况,各种宗教、道会门、民间结社的历史演变,民间文艺、音乐、曲艺,有地方特色的民歌、民谣、历史传说、民间故事等。
8、凡我县范围内发现的重要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遗迹、古墓、古建筑、庵观、寺院、祠堂、庙宇、著名古树、军事遗址、古战场、营寨、有教育意义的村名、地名来历等。
9、有关我县人民群众的民族习惯、风土人情、方言土语、科学谚语、婚丧嫁娶、祭祀、节日活动等源流和演变情况及恶习流弊等。
10、凡是我县人士或外籍在我县活动的各个时期的社会名流、各个行业的英雄模范人物的生平、履历、事迹及作家、书画家、著名演员、棋手、医生、商人、各种匠作,以及对地方历史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已故实业家、资本家、宗教家、爱国侨胞和知名人士等事迹。还有反动集团中,那些劣迹昭著、恶贯满盈的头面人物及其罪恶等,也在收集之列。
11、凡在我县的军事活动(包括其他爱国武装力量的战斗事迹),民主建设、兵役及公安司法等情况。
二、资料征集形式
1、有关我县的历史专著或志书,如《沂州府志》、《临沂县志》、《沂水县志》、《莒县县志》、《费县县志》、《蒙阴县志》等。
2、有关我县的旧书、报、杂志,如《大众日报》、《鲁中日报》、《鲁中大众》、《沂水大众》、《临沂大众》、《新华文摘》等。
3、有关我县历史事件亲历者的回忆录、自传、访问录、调查记录等。
4、有关我县的档案、布告、公文、函电、重要书札、传单、会议记录、日记、笔记、笔语、游记、诗词、书画、匾额、对联、杂录、契约、帐本、证件、碑牒、文稿及族谱、家谱等。
5、有关我县的历史年鉴、统计图表、地图、照片或拓片、文物、金石、钱币、碑碣、铭文、墓志、造像等。
三、资料征集办法
1、应征人献出或提供线索而获得上述资料者,均酌情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2、应征人愿将上述资料出售者,由编委会与其商量,作价收购。
3、凡属珍贵资料,应征人欲自行保存者,可借给编委抄录或复制后归还原件,并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4、所有应征稿件,根据其内容、字数、价值酌致稿酬。凡单独采用稿件,均在《县志》后记载供稿人及其供稿内容,未被采用的稿件也在书中登名记载。
5、如资料数量较大或特别珍贵及其它原因,不便邮寄者,请先来函联系,再商定解决办法。
6、来稿或来函请送(寄)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83年11月8日
沂南县常务委员会文件
沂人发[1983]15号
沂南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决议
(沂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沂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杨瑞廷主任代表县政府所作的关于我县地方史志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经过讨论审议,一致认为编纂《沂南县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全县人民的期望。县政府对县志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计划方案、措施是积极可行的,必须下定决心,努力工作,务求按时完成第一部沂南县志的编纂任务。
会议认为,我沂南县踞沂蒙山区革命老根据地中心,有着光荣的革命历史。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前仆后继、流血牺牲、艰苦奋斗几十年,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做出了卓著的贡献。成千上万优秀的沂南儿女,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创建了光辉的业绩。当前,全县人民正在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宏伟纲领指引下,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各项事业在不断发展,沂南面貌在不断变化。编好县志,把沂南人民的革命斗争史和自然斗争史载入史册,集中地反映我县的历史和现状,真实地反映我县的县情,可以为领导机关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对于总结经验,发扬革命传统,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将提供一部生动有益的乡土教材;对于抢救和积累珍贵史料,推进近代和现代地方史的研究,促进社会科学的繁荣,必将起重要的作用。
会议强调指出,编纂《沂南县志》是全县人民的千秋大业,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建设工程,也是四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涉及面很广,工作量很大,任务很繁重。全县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编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事业来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保证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号召全县人民,并殷切期望革命战争年代在沂南县工作、战斗过,现在外地的老首长、老领导、老同志都来关心和支持沂南县志的编纂工作,积极向县志编纂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捐献文物,主动热情地为编纂《沂南县志》贡献力量。
会议相信,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在外地诸位老同志的热情支持下,经过编纂人员的辛勤劳动、刻苦奋斗,编纂一部反映沂南实际的、科学的、不负众望的《沂南县志》的光荣任务,一定会胜利完成。
1983年11月13日
中共沂南县委文件
沂发[1985]11号
中共沂南县委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乡(镇)党委、县直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党支部:
编纂地方志工作,是一项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有益于当代、惠及后世的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大事,也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职责。为把这一工作切实搞好,现将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拟定的《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5年2月4日
附:《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暂行规定》
关于编纂《沂南县志》的暂行规定
编纂《沂南县志》是我县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它涉及各行各业,面广量大。为组织全县各方面的力量尽快尽好地完成这一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志定名为《沂南县志》。
第二条本志是一部社会主义的县志。它要用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正确地反映沂南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系统地记载沂南县情,重点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的沂南新貌,为本县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提供乡土教材,为党政领导机关掌握县情、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和措施提供资料和信息,有益于当代、惠及后世。
第三条本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民族的形式、科学的内容、大众的方向为其编纂原则。对当代沂南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记述,要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邓小平文选》所提示的原则为准绳,在政治思想上要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第四条本志的体例,由志、记、传、图、表、录诸体组成,志为主体。志体要先横后纵,横排事类,纵述历史,纵横结合,使全志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五条本志由总纲部、各类专业志部、志余附录部三部分组成,以总述为纲,以大事记为经,以各类专业志为纬,形成基本结构。专业志为全志主体部分,各专业部下设篇、章、节、目四层次结构。专业志一般应首列“概述”,概括本专业志主要内容,简述历史沿革,反映事物规律,以提挈本专志。
第六条专业志排列次序是:先自然类,后社会类。在社会类中先经济,次政治,后文化,再是人物、杂志等。
第七条本志文体一律采用语体文,记述体。语言务求准确流畅,富有时代气息,切忌假话、空话、套话。
第八条本志断限依据“立足当代,侧重近代现代,因事而宜地上溯到古代”的原则。沂南系抗日战争时期新置县。上限起自1939年,有些专业志需要自事物的发端记起,可根据各自的情况有所浮动,下限一律断于1985年,历时46年。
第九条人物志立传坚持“一不”、“三为主”的原则,即生不立传,以正面人物为主、近代人物为主、本县籍人物为主。人物入志立传主要以贡献和影响大小为标准。有贡献、有影响的在世人物,根据传事不传人的原则,其事迹可记入有关章节,但不立传。凡外县籍人在本县有重大贡献和影响者,或早已回国定居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华侨,亦可入志立传,但以记述其在本县的事迹为主。外籍华人、外籍侨民一般不立传。对革命和建设有贡献者,其事迹可记入有关章节。凡对历史发展起阻碍作用,劣迹昭著者,亦可入志立传。人物记述,必须实事求是,资料务必真实可靠,一般不作评价,寓褒贬于记事之中。
第十条本志的编纂,实行群众路线的方法。要发动干部群众、各行各业的专业工作者、内行人参与这项工作,采取专职和业余相结合,志中某些有关篇章,可委托学有专长的个人或集体业余编写,百科人修百科志。
第十一条为便于落实编纂任务,本志的编纂步骤,实行“两步走”,即先按行政管理体制,本着“管什么、写什么”的精神,分工编写;待初稿完成后,再根据事物的性质分类,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立志分篇,一志可分若干篇,篇内又可分章和节。
第十二条各专业志要拟订好篇目。篇目是志书的设计蓝图,资料工作的纲要,成书后的目录,必须由领导、专业工作者和编志工作者三结合,反复研究修订,力求横不缺项,纵不断线。篇目拟定的原则是:符合志体,归属得当,结构合理,突出特点,反映全貌,眉目清楚,要而不繁。
第十三条各专业志要重视资料工作。资料是编志的基础,要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用于资料的搜集、整理和鉴别。资料一要完备,二要真实,不经鉴别核实的资料不得使用。资料基本完备后,要先搞资料长编。
第十四条各专业志必须在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方可进入编写阶段,其条件是:篇目设置基本合理,并经编委会审定同意,整体设计基本成熟,材料已编出长编,编志人员掌握了志书编写要领。不具备条件者,不得急于求成,匆忙进入编写。
第十五条各专业志篇章之间,要统筹兼顾,适当分工,前后照应,避免内容重叠和文体歧异。凡一事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者,原则上谁管谁写,各有侧重(详写主题部分,略写从属部分);谁详谁略,协商解决(互通资料或详略互见);立足本志,胸怀全局(既要抓住本志重点,又要为他志提供资料)。县志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工作,各承编单位要发扬协作精神。
第十六条各专业志主编单位要负责本专业志的编纂,并邀请有关明白人会审修改;在体例内容上给以科学鉴定,在文字上加工润色,在确认志稿比较成熟后,送县志编委会总纂合成,也可自行印刷成书。
第十七条本志要切实重视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保密条例。凡有关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的秘密,尤其涉及到国家核心机密,均不得入志。
第十八条本志编纂工作是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各方面力量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承编单位的编志工作要在各部、委、办、局等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切实加强领导,纳入议事日程,配备精干的编志班子。具体落实编纂任务,及时解决问题,经常督促检查,确保志书质量,如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各专业志编纂工作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各承编单位要委任主编、副主编各一人。主编应具有一定行政权威与组织能力,热心地方志工作,熟悉本项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史知识和写作能力。主编、副主编的职责,是具体组织领导本专业志的编纂工作,负有保证质量如期完成专业志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志拟在1989年完成,各专业志要在1985年完成初稿任务,以便统一编纂。
第二十二条本志必须经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请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出版。
沂南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5年2月1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沂政办发[1989]111号
关于将第一部《沂南县志》下限延至1989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中关于“对地方志的年代断限,上限不作硬性统一规定,下限一般情况下暂定断至1985年,即第六个五年计划结束之时,也可断至该志的脱稿之日”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临沂地区行政公署提出的关于“志书记述的时空下限,一般应延推到总纂搁笔的年代”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研究,确定将第一部《沂南县志》的下限由1985年延至1989年,时间跨度为50年(1939-1989)。为此,要求县志各承编单位,凡未写至1989年的志稿,要在县志办公室的具体组织指导下,安排专人,抓紧时间,将1989年底以前的各种资料连同原志稿中尚缺资料一并搜集齐全,补记到志稿中去;志稿已印发者,将所收资料整理,交县志办公室。
特此通知
198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