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有早婚之俗,尤以富家子弟最甚。1950年5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旧的婚姻制度被逐步废止。1953年3月17日至4月17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婚姻法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干部群众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1962年,提倡晚婚晚育,男女青年自愿晚婚者逐年增多。1973年,全县结婚青年51837对,平均年龄男25.2周岁,女23.4周岁。1980年,晚婚人数占新婚总人数的80%以上。
1980年9月,在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将最低结婚年龄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沂南县随之实行。在农村,由于受旧的思想影响,早婚现象仍时有发生。
1982年6月底,全县15岁以上人口500664人,已婚345033人(男166242人,女178791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68.92%。其中有配偶的309115人,占已婚人口的89.59%;丧偶的34444人(男12867人,女21577人),占已婚人口的9.98%;离婚的1474人(男1139人,女335人),占已婚的0.43%。在已婚人口中,不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10587人(男6899人,女3688人),不到法定年龄结婚的559人(男64人,女495人)。
旧的传统观念是“多子多福”、“家大业大”,推崇多代同堂。1939年,全县共有12.39万户,平均每户4.70人。建国后,多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减少,以夫妻及子女组成的两代户,成为家庭的主要组织形式。1950年,平均每户4.63人。1964年,平均每户4.51人。1976年,平均每户4.57人。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普遍开展,户均人口明显下降。1982年,平均每户4.19人。1989年,平均每户3.71人。与1950年相比,每户减少0.92人。
第二节 婚姻家庭
境内有早婚之俗,尤以富家子弟最甚。1950年5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旧的婚姻制度被逐步废止。1953年3月17日至4月17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婚姻法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干部群众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1962年,提倡晚婚晚育,男女青年自愿晚婚者逐年增多。1973年,全县结婚青年51837对,平均年龄男25.2周岁,女23.4周岁。1980年,晚婚人数占新婚总人数的80%以上。
1980年9月,在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将最低结婚年龄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沂南县随之实行。在农村,由于受旧的思想影响,早婚现象仍时有发生。
1982年6月底,全县15岁以上人口500664人,已婚345033人(男166242人,女178791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68.92%。其中有配偶的309115人,占已婚人口的89.59%;丧偶的34444人(男12867人,女21577人),占已婚人口的9.98%;离婚的1474人(男1139人,女335人),占已婚的0.43%。在已婚人口中,不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10587人(男6899人,女3688人),不到法定年龄结婚的559人(男64人,女495人)。
旧的传统观念是“多子多福”、“家大业大”,推崇多代同堂。1939年,全县共有12.39万户,平均每户4.70人。建国后,多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减少,以夫妻及子女组成的两代户,成为家庭的主要组织形式。1950年,平均每户4.63人。1964年,平均每户4.51人。1976年,平均每户4.57人。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普遍开展,户均人口明显下降。1982年,平均每户4.19人。1989年,平均每户3.71人。与1950年相比,每户减少0.9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