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管理 1953年始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下拨。同年,成立县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各区亦成立相应管理组织。直至1964年,全县公费医疗费每年均略有节余。1964年后,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取销,公费医疗费出现超支现象。1974年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县财政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拨给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提留5%用于特殊情况补助,余由各单位使用。但因资金少,医生把关不严等原因,超支现象日益严重。1985年,县财政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管理,超支部分由管理单位与享受单位共负,县财政不予追加。超支数额日渐增多,医疗单位难以承受。1988年,财政部门按人头拨给享受单位管理,超支部分由享受单位自负。大部分单位无力负担全部超支部分,有的单位规定超支部分由病人负担,有的单位将公费医疗费按数发给个人,超支自负。
劳保医疗管理 1953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健条例》,经费从每年企业基金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5%提取。自70年代超支现象严重,且难以解决。1984年厂矿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定了执行办法,有的企业实报实销,有的把每人应享受的医疗费按年龄、工龄分等级(一般每人每月2至5元不等)发给个人,超支自负。
自费医疗管理 1964年按国家规定,对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人员,实行自理非抢救或非病理性医疗费用制度。1972年至1989年,各级政府先后作出若干具体规定,挂号、安装假肢、镶牙、整容、凶杀殴打致伤、交通肇事致伤等70余项医疗费用均属自费范围,珍贵、滋补营养健身等150余种药品为自费药品。烈军属、残废军人等可减费或免费治病,医药费由社会救济部门补助或支付。
合作医疗费 1969年底,部分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至1975年745个大队办起合作医疗室。资金由农民个人、生产队、生产大队三方筹集,各方交纳金额视各村经济情况而定。农民医病,费用全部或部分从合作医疗费中支付。后因资金不足,1980年后停止执行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医病费用自负,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由集体、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节 医疗费管理
公费医疗管理 1953年始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下拨。同年,成立县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各区亦成立相应管理组织。直至1964年,全县公费医疗费每年均略有节余。1964年后,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取销,公费医疗费出现超支现象。1974年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县财政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拨给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提留5%用于特殊情况补助,余由各单位使用。但因资金少,医生把关不严等原因,超支现象日益严重。1985年,县财政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管理,超支部分由管理单位与享受单位共负,县财政不予追加。超支数额日渐增多,医疗单位难以承受。1988年,财政部门按人头拨给享受单位管理,超支部分由享受单位自负。大部分单位无力负担全部超支部分,有的单位规定超支部分由病人负担,有的单位将公费医疗费按数发给个人,超支自负。
劳保医疗管理 1953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健条例》,经费从每年企业基金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5%提取。自70年代超支现象严重,且难以解决。1984年厂矿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定了执行办法,有的企业实报实销,有的把每人应享受的医疗费按年龄、工龄分等级(一般每人每月2至5元不等)发给个人,超支自负。
自费医疗管理 1964年按国家规定,对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人员,实行自理非抢救或非病理性医疗费用制度。1972年至1989年,各级政府先后作出若干具体规定,挂号、安装假肢、镶牙、整容、凶杀殴打致伤、交通肇事致伤等70余项医疗费用均属自费范围,珍贵、滋补营养健身等150余种药品为自费药品。烈军属、残废军人等可减费或免费治病,医药费由社会救济部门补助或支付。
合作医疗费 1969年底,部分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至1975年745个大队办起合作医疗室。资金由农民个人、生产队、生产大队三方筹集,各方交纳金额视各村经济情况而定。农民医病,费用全部或部分从合作医疗费中支付。后因资金不足,1980年后停止执行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医病费用自负,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由集体、国家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