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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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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小学分三级:区设高小,学区(片)设中小,村有村小。高小校长负责指导全区教育工作,村小和一般中小不设校长。建国后,小学由学校驻村干部和教师成立文教委员会管理。1952年,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分别负责教务、财务工作。1958年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63年《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学校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群众组织掌权,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工人宣传队、解放军宣传队进驻学校,学校管理陷于混乱。1978年后,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5年前,联办中学属中心小学领导,后隶属中心中学。私立小学在县教育局备案,接受所在乡(镇)中心小学的业务指导。自1988年10月,乡镇中小学的人、财、物管理权,全部下放到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