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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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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4月,开始实行“分等论价”和“城乡差价”的政策。1964年7月,进行了全面审价工作。1973年3月,开始物价整顿,发现问题随时纠正。1976年9月,对城乡基层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受检查商品近7万种,错价率11.7%。检查收费项目74种,错收率2.0%。1979年11月,八类副食品调价后,对不合理的价格作了相应的调整和整顿。为制止擅自提价和变相涨价,对全县18个公社进行了物价大检查。
1982年8月,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行为进行了没收其非法收入和罚款的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1984年7月,价格开始实行双轨制,工农业主要生产资料价格出现混乱。1985年10月,在物价大检查中查出违纪案件57起,资金总额3.3万元。其中千元以上4起,万元以上1起,分别给予了没收其非法收入的处理。对商品实行三色标签明码标价,以供消费者监督。同时,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鼓励企业遵纪守法,争创文明经商单位。当年,有百货公司第一门市部、糖茶公司第二门市部2个单位被授予“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称号。1986年,共查处违纪金额1.58万元。1987年9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越权定价、计划内转计划外高价出售、就地低进高出、随意提高化肥和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擅自提高名烟名酒批发价格、偷工减料、质次价高、短斤少两、以假充真、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作了严肃处理,没收其非法收入25.22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6.45万元,上交财政18.77万元。还抓了物价指数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市场动态。1988年,共组织了5次全县物价大检查,参加人员110多人次,受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764家,商品1.41万余种、21.3万余项,查处违纪金额187.5万元。其中万元以上违纪大户12家,千元以上34家。共处罚没收款72.3万元。清理上交财政55万元,退还消费者17.3万元。1989年,组织各种检查151次,参加人员1080人次,共查处违价案件82起。其中,万元以上的18起,查处金额96.6万元。收交财政26万元,退还消费者11.1万元。有效地制止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混乱现象。至1989年,全县有25家企业被授予县级“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称号,8家企业为地级“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