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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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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前,大部分物资由国家统购统销,产、供、销各环节都是计划衔接,在经济领域中,经济合同可有可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合同逐步为人们重视和采用。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当年,土产杂品公司与15个人民公社中的200个大队签订苹果收购合同200份,总金额23.5万元,年底全部兑现。1983年后,工业、农业、商业、粮食收购业、建筑工程业、交通运输业、供销行业等,普遍推行了经济合同制。1984年,全县共签订经济合同1525份,比1983年增加了63.2%,总金额967.3万元。为防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1985年开始在法人团体之间广泛推行了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的制度。同时依法对全县企业中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作了鉴证。年内,全县烟草、粮食等农副产品收购中,共签订经济合同193815份,总金额1947.0万元;鉴证15079份,金额699.3万元,经鉴证的经济合同履约13722份,总金额630.3万元。
以后,经济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大量增加。1986至1989年,共签订各类经济合同234971份,金额48633.8万元;鉴证2649份,金额5028.2万元。自1985年在全县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至1989年,共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