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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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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 1941年开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称产销税、出厂税、出入境税等,是对工、农(林、牧)业应税货物出厂、运销或出入境(根据地)时征收的税种。当时根据战争需要确定出入境税的轻重或减免,以鼓励商人为抗日军民提供所需品,是对敌经济斗争的重要手段,税率1~20%。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后,对已缴纳货物税的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或附征其他税。税目358个,税率分9类38项,最低5%,最高120%。1958年修正税制,将烟、酒等22种货物划出,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交纳。货物税税目简并为174个,税率2~50%。1958年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
屠宰税 1940年征收。1941年省战工会规定从价征收,税率3%。1946年省政府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的屠宰者,屠宰牲畜时均需交纳屠宰税,每头羊征收北海币10元、猪30元、牛100元,非营利为目的者免征。1948年10月改为从量规定,从价征收,猪以3斤肉为标准,羊以1斤肉为标准。1949年7月,规定牛以30斤肉、猪以5斤肉、羊以1~2斤肉等折价征收。1950年统一税政后,该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自养自宰自食者免征。宰杀牲畜后,须到税务机关过秤缴税加盖屠宰税验讫章,方准上市出售。乡村零星屠宰,由当地乡政府或代销门市部代为登记过秤,税收人员定期下乡清理征收。1973年对农村自养自宰分食者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牛每头4元,羊免征;农民、集体和个体屠宰业,按3%的税率征收收购环节产品税,销售后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交易税 1940年开征大牙行税、小牙行税。1941年省战工会规定,牲畜交易税税率为3%。1947年鲁中行署规定该税税率为5%,当时划定牲口交易市场,成立交易员小组,协助税收工作。1966年后对国营、集体购买牲畜时停征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购买时按5%的税率征收。1983年4月全面恢复征收,从价计征,税率5%。对乡村大牲畜逐户逐头登记立卡,农民新购买牲畜时交税后发给登记卡,出卖牲畜上市要携带卡片,卖出后交卡销号。
1962年8月,根据省人委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税率10%。1964年停征。
营业税 1947年11月,沂蒙专署在沂南县搞试点,各县派干部参加,开征营业税,以营业纯利为课征标准,分级累进征收。因掌握政策不稳,发生了使营业税变成农村里的副业税或第二种农业税的偏差。1948年省政府为使解放区人民休养生息,停征营业税,翌年重新开征。1950年该税成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税率1~15%,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营业税又独立为一个税种,税率3~15%。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开征。当时作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税率5~30%。1958年该税成为独立税种,对经营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所得利润,征收工商所得税,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1962年县税务局规定,年收入超过3万元的手工业合作组织,对其加征一至四成所得税;有证小商小贩和小手工业者,随工商税附征所得税,税率为1~12%。1963年国家对工商所得税负担进行调整,对个体经济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合作社商店的所得税,按39%的比例税率计征。1980年改按原集体手工业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均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4年对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部分国营企业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大中型企业为55%的比例税率。1985年对集体企业按原国营企业所得税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业户所得税,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工商业税 1950年对工商营利事业开征工商业税,依营业额计征部分称营业税,依所得额计征部分称所得税。1953年税制修正,工商业税中含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三部分。临时商业税税率6~8%,起征点20元,农民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免征临时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工商业税改称工商统一税,税率2~69%。1973年改为工商税。
工商税 1973年税制改革,在全国试行工商税。按工业、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和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行业划分税目,税率3~66%。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将该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本县只征收前三种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税制修正时,对卷烟、酒类等22种国家可以控制的产品,将原来在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税种合并,只在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节征收商品流通税,以后各销售环节不再征税。该税从价或从量计征,税率5~66%。
增值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停征工商税,开征增值税,对国营企业的应税产品,在销售后按规定征收,税率4~20%。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2年开征。境内除自行车外,别无税源,所以只对私人自行车开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每辆每年按3元征收。1978年停征。
产品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停征工商税,开征产品税。应税货物有烟、酒等270个税目,税率3~60%,从价从量计征。
盐税 据《沂南县国民经济统计历史资料(1949-1962年)》载,1961年全县共征收盐税1.4万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对存款、债券等利息所得,开征利息所得税,税率5%,1959年停征。
迷信品出厂税 1940年开征迷信品税,1948年改征迷信品出厂税,对烧纸、神香等9类迷信品出厂时征收,税率50%。翌年改为60%,1950年停征。
印花税 1950年开征,对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交纳印花税。凡应贴印花的凭证,依其性质,分为按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按比例贴花的税率,有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按件定额贴花的税额,有0.02元、0.05元、0.20元及0.50元。1953年税制修正时,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交纳,1958年停征。1988年重征印花税,分比例贴花和定额贴花两种形式征收,按比例贴花的税率,有万分之三、万分之五、千分之一、千分之三、千分之五等,按件定额贴花的每件5元。
建筑税 1983年开征。凡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均按工程投资额的10%计征。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开征。1985年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30%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100%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6个月以上标准工资的部分,按300%征收。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开征。对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以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以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为计税依据,税率1%、5%或7%。
房产税 1989年10月开征。由房产权所有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依照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车船使用税 对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自1986年10月起,开征车船使用税,定额征收。境内主要是对乘人汽车和载货汽车征收。乘人汽车每辆10座以下的每年征收108元,11~20座的120元,21~30座的144元,31~40座的204元,40座以上的24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每年征收42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征。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四项合并为综合收入,按地区计税基数100元核算,按月征收。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超倍累进税率计征;按比例税率征收的部分,其比例税率为20%和40%。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开征。以实际占用并经有关部门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县城每平方米0.2元,建制镇每平方米0.15元。
附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自1983年1月,国家从地方政府、各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10%征收,是年7月改为15%。1986年扩大征集范围,凡属扩大征集的单位,一律按7%计征。至1989年,全县共征集495.6万元。
附二: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开征,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0%计征,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至1989年,全县共征集教育费附加1061.7万元。
附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开征,以当年收入的10%比例计征,凡属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是年全县共征集64万元。

1951~1989年沂南县工商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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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税收数│逐年递增率│年份│税收数│逐年递增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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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53.4 │ │1972│279.5 │5.4 │
├──┼───┼─────┼──┼───┼─────┤
│1952│78.5 │47 │1973│335.4 │20 │
├──┼───┼─────┼──┼───┼─────┤
│1953│98.7 │25.7 │1974│297 │_11.4 │
├──┼───┼─────┼──┼───┼─────┤
│1954│145.1 │47 │1975│403.6 │35.9 │
├──┼───┼─────┼──┼───┼─────┤
│1955│160.9 │10.9 │1976│463.5 │14.8 │
├──┼───┼─────┼──┼───┼─────┤
│1956│170.9 │6.2 │1977│554.2 │19.6 │
├──┼───┼─────┼──┼───┼─────┤
│1957│153.3 │_10.3 │1978│681.8 │23 │
├──┼───┼─────┼──┼───┼─────┤
│1958│170.4 │11.2 │1979│713.9 │4.7 │
├──┼───┼─────┼──┼───┼─────┤
│1961│117.8 │ │1980│606.2 │_15.1 │
├──┼───┼─────┼──┼───┼─────┤
│1962│246.8 │109.5 │1981│628.1 │3.6 │
├──┼───┼─────┼──┼───┼─────┤
│1963│337.8 │36.9 │1982│1171.2│86.5 │
├──┼───┼─────┼──┼───┼─────┤
│1964│181.4 │_46.3 │1983│907.9 │_22.5 │
├──┼───┼─────┼──┼───┼─────┤
│1965│180.5 │_0.5 │1984│1033.5│13.8 │
├──┼───┼─────┼──┼───┼─────┤
│1966│149 │_17.5 │1985│1619.3│56.7 │
├──┼───┼─────┼──┼───┼─────┤
│1967│188.9 │26.8 │1986│1387 │_14.3 │
├──┼───┼─────┼──┼───┼─────┤
│1968│217.8 │15.3 │1987│1968.4│41.9 │
├──┼───┼─────┼──┼───┼─────┤
│1969│211.3 │_3 │1988│1849.7│_6 │
├──┼───┼─────┼──┼───┼─────┤
│1970│237.2 │12.3 │1989│3538.3│91.3 │
├──┼───┼─────┼──┼───┼─────┤
│1971│265.2 │11.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