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1940年,按亩征收救国公粮。1941年后,按亩定产、累进征收,实行合理负担,并按亩征收田赋。1947年,田赋每中中亩(标准亩,折150斤产量)按北海币60元征收,公粮每中中亩平均25斤左右。1948年,将田赋、公粮合并征收粮食。1949年,将公粮、田赋及柴草等一并征收。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1952年,农业税实行“依率计征、以法减免”的政策。1953年,农业税所征的粮食,由粮食部门代收代存改为现金结算,作价付款,按接收的平均价计算单价,资金由银行负责拨付财政账户,并在1952年农业税征收指标的基础上,实行稳定负担政策。1956年,省人委规定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归户负担。1958年,实行比例税制,以队计征、个体户单征,仍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每公斤标准粮(小麦,下同)价为0.2元。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对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是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21.99万亩,平均税率为13.33%。1962年,调整农业税负担,将全县农业税由1961年应征的1804万斤,调整为1442万斤(此后本县按10.7%的税率计征),每公斤粮价为0.232元,以现有粮食为主征实物,地方附加按10%征收。1963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19.45万亩,应纳农业税1427万斤,折价165.5万元,当年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税额23.2万元,全县实际征收142.3万元。1964年,地方附加改为15%。1967年,每公斤粮食价格调整为0.254元。1972年,税率调整为10.74%,是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16.72万亩,应纳税1391万斤,折价176.7万元,实际征收161.2万元。1978年,税率调整为10.73%。1979年,每公斤粮价调整为0.30元,农业税以100斤为起征点,个人所收粮食不足100斤者免征,1981年后又改为全面征收。1985年,农业税以征粮为主改为以折征代金为主,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超购价)计算,每公斤粮价为0.40元。是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15.98万亩,应纳税1378万斤,折价275.7万元,实际征收200.7万元。1987年,每公斤粮价为0.4131元,翌年为0.4257元。1989年,每公斤粮价上调为0.4526元,是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15.33万亩,应纳税1371万斤,折价310.3万元,当年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69.8万元,全县实际征收240.5万元。
农业税收额的增长,是由粮食价格上调所致,而税率的降低,减轻了农民负担。
耕地占用税 1987年,根据国家规定,对一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税率每平方米3.8元(农民减半)。到1989年,全县共征收耕地占用税253万元。
农林特产税 1987年开征。其征收范围分园艺、林木、水产、果用瓜(主要指西瓜)收入四大类,税率8~15%,并征收10%的地方附加。到1989年,全县共征收农林特产税114.2万元。
契税 1953年开征田房买卖契税,税率6%,1956年停征。期间,全县共征收契税6.6万元。
第三节 农业四税
农业税 1940年,按亩征收救国公粮。1941年后,按亩定产、累进征收,实行合理负担,并按亩征收田赋。1947年,田赋每中中亩(标准亩,折150斤产量)按北海币60元征收,公粮每中中亩平均25斤左右。1948年,将田赋、公粮合并征收粮食。1949年,将公粮、田赋及柴草等一并征收。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1952年,农业税实行“依率计征、以法减免”的政策。1953年,农业税所征的粮食,由粮食部门代收代存改为现金结算,作价付款,按接收的平均价计算单价,资金由银行负责拨付财政账户,并在1952年农业税征收指标的基础上,实行稳定负担政策。1956年,省人委规定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归户负担。1958年,实行比例税制,以队计征、个体户单征,仍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每公斤标准粮(小麦,下同)价为0.2元。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对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是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21.99万亩,平均税率为13.33%。1962年,调整农业税负担,将全县农业税由1961年应征的1804万斤,调整为1442万斤(此后本县按10.7%的税率计征),每公斤粮价为0.232元,以现有粮食为主征实物,地方附加按10%征收。1963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19.45万亩,应纳农业税1427万斤,折价165.5万元,当年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税额23.2万元,全县实际征收142.3万元。1964年,地方附加改为15%。1967年,每公斤粮食价格调整为0.254元。1972年,税率调整为10.74%,是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16.72万亩,应纳税1391万斤,折价176.7万元,实际征收161.2万元。1978年,税率调整为10.73%。1979年,每公斤粮价调整为0.30元,农业税以100斤为起征点,个人所收粮食不足100斤者免征,1981年后又改为全面征收。1985年,农业税以征粮为主改为以折征代金为主,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超购价)计算,每公斤粮价为0.40元。是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15.98万亩,应纳税1378万斤,折价275.7万元,实际征收200.7万元。1987年,每公斤粮价为0.4131元,翌年为0.4257元。1989年,每公斤粮价上调为0.4526元,是年全县有计税土地115.33万亩,应纳税1371万斤,折价310.3万元,当年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69.8万元,全县实际征收240.5万元。
农业税收额的增长,是由粮食价格上调所致,而税率的降低,减轻了农民负担。
耕地占用税 1987年,根据国家规定,对一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税率每平方米3.8元(农民减半)。到1989年,全县共征收耕地占用税253万元。
农林特产税 1987年开征。其征收范围分园艺、林木、水产、果用瓜(主要指西瓜)收入四大类,税率8~15%,并征收10%的地方附加。到1989年,全县共征收农林特产税114.2万元。
契税 1953年开征田房买卖契税,税率6%,1956年停征。期间,全县共征收契税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