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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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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春,为解决抗日经费,减轻人民负担,县财政科决定沿用国民党南京政府规定的税制征收屠宰税、大牙行(牛马驴骡交易)税、小牙行(猪羊等交易)税、迷信品税等。1941年9月至1949年,境内税收以《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等为依据,主要征收田赋、货物税、产销税、迷信品出厂税、营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土产交易税等8种。
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国家和地方共有14个税种,境内开征的有农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利息所得税、盐税等8种。1953年在“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下进行税制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将卷烟、酒类等22种国家控制的产品,在原来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税种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在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节征收,以后各销售环节不再征税。1958年,在保证原税赋、简化税制的思想指导下,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从原工商业税中划出,成为独立税种。1973年,为合并税种,简化税制,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全面试行工商税,将工商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至此,县境内共征收农业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5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国家对税制进行了调整和改革。1983年,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部分国营企业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制度,将工商业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调整了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开征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到1989年,全县共征有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业户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20种,此外还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