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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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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前,战时人民财政采用“统一政策、完全分散经营、各有货币、各管收支”的管理体制。各种收入集中上缴,支出由县按月编报经费决算书,报沂蒙专署财粮科核销。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财政收支统统纳入国家预算。除地方各种附加收入、自筹资金外,其他收入全部上解中央,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给。1953年国家适当扩大了地方财权,逐步实现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体制,由高度集中转向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当时地方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三项。县预算支出不足部分,由省给予补助。1955年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的办法。地方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等;固定比例分成按工商营业税的65%、工商所得税的60%、农业税的25%等归地方。到1957年,上述三种税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等均按50%、公债按20%的比例划归地方收入。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1961年,国家为调整国民经济,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到中央和省级,缩小了县级财权。1966年后,基本上由中央和省统收统支。1971年财政权下放,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结余留用”的办法,对超收节支部分,由县合理安排使用,如出现短收超支,由县自求平衡。1976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增长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增长分成比例按50%留归地方。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收入分固定收入和定额补助两部分,超收部分全部留归地方,由地方自行平衡预算。1982年将超收部分按50%的比例留归地方。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地区对县实行“收入总额分成,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的办法,是年核定全年收入基数1295.5万元,支出基数1232.6万元,收入分成比例为县留55%,定额补助520.1万元。1986年将分成比例调整为县留75%,定额补助为456.2万元。1987年将原属于地方收入的黄烟税上划中央,县财政收不抵支,实行了“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办法,1988年核定收入基数1726.2万元,支出基数2205.2万元,定额补助479万元,补助数额从该年起每年递增5%。
1986年,全县28个乡镇建立了财政所,县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一定一年”的财政体制。1988年后,对收大于支的界湖、青驼两个镇实行“定额上缴、增长部分五五分成”的办法,对支大于收、补助数额占支出20%至50%的依汶、岸堤、孙祖、双堠、张庄、砖埠、葛沟、杨家坡、大庄、辛集、蒲汪、湖头、苏村、铜井等14个乡镇实行“定额补助、增长部分四六分成”的办法,对补助数额占支出51%至70%的朱家里庄、马牧池、河阳、库沟、大王庄、东张家哨、独树、高里等8个乡实行“定额补助、增长部分三七分成”的办法,对补助数额占支出70%以上的中高湖、代庄、南石门、鲁家庄等4个乡实行“定额补助、超收全留”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