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战争时期公粮征收 1938年八路军刚到沂蒙山区时,筹集粮食主要采取3种方法:(1)部队和党政机关走到哪里吃到哪里,开条子要给养,各村可根据情况送馒头、锅饼、煎饼、地瓜,送什么就吃什么。(2)地方党政机关干部住到一个村里,村长领到老百姓家里就餐。(3)向驻地村或附近村的大户(地主、富农)宣传抗日爱国的道理,向他们募集钱粮。采取上述摊派和募捐的办法,加重了根据地部分居民(特别是少数富有者)的负担。1940年,省战工会为了调剂各阶级的利益,改善人民生活,保证抗战胜利,公布《山东省公平负担暂行办法》,具体办法有甲、乙、丙3种。甲种办法:凡未经实现公平负担的地区,首先实行。以户为负担单位,以村为实行单位,由县政府决定征收救国公粮总数,按照各区负担能力、贫富程度决定各区负担比数。区公所依各乡负担能力,决定各乡负担比数。乡公所依各村之负担能力,决定各村负担比数。各村除特别穷户无力负担者及特别富户应有特别捐助者外,其余农户均按贫富程度分为10等分别负担之。乙种公平负担以县为分配范围,以村为实施单位,具体到人,视其平均地之多寡及其他动产不动产收益之数目划分为11个等级,实行累进法。丙种办法:由县政府印发民户公平负担比例分数调查简表,由民户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据实填写,经评议会核定后再填造两张,一张存村公所,另一张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备案后,村中一切负担皆按比例分数分担。未得分数者,概不分担。
1942年8月,省战工会进一步修改征粮办法,废止甲、乙两种公平负担办法,杜绝按亩摊派,规定“今后征收救国公粮的基本原则为根据每户每年之收获量,按累进比例征收”。征收公粮以户为单位,人均粮食不足50公斤者不负担,50.5公斤为起征点,实行累进征收制,分麦、秋两季征收。征收粮食的种类,以小麦、高粱、小米、谷子、豆子为主,沂南县一般年份征收的小麦占25%,小米、谷子、高粱占65%,豆子占10%。
1943年,常山、艾山两区试行征粮新办法:按人均占有地亩数(中中亩)的多少,分成10级累进征收。人均占有中中地4分为起征点,4分以下免征,4分以上以累进率增加征收额。其它区仍按乙种合理负担办法累进,只是把中中亩累进成负担亩(以年平均产150公斤的土地为1负担亩),秋田每负担亩征收秋粮12.5公斤,麦田则征豆粮1.5公斤。1944年5月,鲁中区根据常山、艾山两区的经验,制定征收救国公粮新办法,全县除日军占领区、游击区外,全部实行。
解放战争初期,公粮征收沿用抗日战争时期依率计征的办法。1947年,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一律废除农业累进税率制,改用无累进税率的比例税收制度,征收公粮以各地常年平均产量计征,不按当年实际产量计征,凡因改良土壤、开荒、使用优良品种或先进耕作方法增产的粮食一律不多征。1947~1948年,由于解放战争形势的变化,军粮需求量增多。为保证前线供应,沂南县政府规定:游击区每亩征收4公斤,国民党统治区因不能执行征粮办法,按肥瘠程度将土地划为两个类型,每亩预借3~3.5公斤。实际工作中,除执行县政府上述规定外,在战略决战阶段的鲁南战役、莱芜战役、蒙山阻击战、孟良崮战役等战役前,为了保证人民解放军顺利作战,在全县范围内亦采取预借公粮的办法支援前线。如孟良崮战役前,沂蒙专署要求沂南县预借公粮1650吨,沂南实际拿出高粱1605吨、麦子500吨、柴草2500吨。1949年春,为支援解放军渡江,全县预借公粮700吨。
建国后的粮食征收、征购 农业税征实物:建国初,公粮征收沿用根据地的征粮办法。1950年9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沂南随之执行。《条例》规定:公粮征收实行农业税征实物与地方附加粮合一征收,仍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分为40级,按级计算税率:人均农业收入75公斤以下者免征,75公斤以上,每20公斤为1个级差,税率依次递增1%,如75~95公斤为1级,税率3%,95.5~115公斤为2级,税率4%……17.055吨以上为40级,税率为42%。农业收入按土地常年产量计算,遭灾歉收,调查属实,酌情减免,对烈军属、国家工作人员、老弱孤寡、残废者实行优待。1952年秋,全县进行查田定产,丈量土地,以60平方丈为1市亩(中中亩),定产办法是每5公斤为1个土地级差,亩产15公斤以下的劣级地(或叫轮歇地)不定产。
粮食统购: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后,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粮食的流通分配完全纳入国家计划。“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一”制度从此确立。当年,全县统购余粮10270吨。1954年秋,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秋季粮食统购暂行办法》,其做法是:(1)依照秋粮一般估产扣除公粮免购额按人均余粮分级累进率征收。人均余粮5公斤以下免征,5.5公斤以上,按余粮数的多少,依次统购54%~90%。(2)依照全年一般估产扣除公粮免购额和饲料,按人均余额分级累进率征收全年统购任务。全年人均余粮10公斤以下免征,10.5公斤起征,一般征收全年余粮的54%~90%。1954年全县征购粮食23520吨。
195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每三年一定的政策。同年10月7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山东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三定到乡的基础上,实行三定到户,划分余粮户、自给户、缺粮户。全省统一规定:口粮,山区165~180公斤,平原170~185公斤,全年人均机动粮5公斤。饲料,牛、驴50~100公斤,马、骡100~125公斤,群羊每只1.5~2.5公斤。根据“三定”政策,1955年全县核定统购粮食任务23895吨,实际完成23900吨。
从1965年起,以生产队为单位,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同时,对增产的粮食实行超购加价,加价幅度最高为统购牌价的30%。1965年全县征购粮食24425吨。
197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执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全县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经过逐社逐队落实征购基数,核定全县年粮食征购任务为16175吨,当年完成16690吨。1978年全县粮食征购核定为26160吨。
198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通知》,规定从1982年开始实行征购、销售、调拨包干办法。1982年,全县粮食包干基数为27530吨,实际完成27680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粮食产量猛增。1984年,全县农业大丰收,粮食总产创历史最高水平,加上国家提高收购价格,全县征购粮食65810吨。
合同定购:1985年,沂南县贯彻中央指示,取销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国家与农户签订合同)。根据上级政策和临沂地区行署分配的定购计划,全县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9500吨,粮食议价转平价任务为3500吨。1989年仍按原基数定购。
粮食超购:6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国家对完成公粮征购任务后的超购部分实行加价奖励或以工业品换购粮油。
1960~1961年,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对人均全年交纳公粮超出50公斤的部分按加权平均统购价的10%加价奖励。
1962年,中共山东省委指示,在生产队征购任务以外交售给国家的粮食和社员在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以后自愿向国家交售的粮食,可以兑换工业品,兑换标准(两作价):1公斤粮食(或1.5公斤瓜干)兑换1公斤化肥,2公斤粮食(或3公斤瓜干)兑换1公斤煤油,50公斤粮食(或100公斤瓜干)兑换1个手推车车轮,75公斤粮食(或100公斤瓜干)兑换1辆自行车,10公斤粮食(或15公斤瓜干)兑换1只手表。
1965年,粮食部、国家物价委员会通知,对生产队向国家提供的商品粮超过50公斤的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2%奖励。同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指示,生产队向国家交售100元钱的统购粮,国家奖售棉布票17尺;对超购部分(夏秋两季交售的公粮,超过全年包购任务的统购部分),每交售100元钱的粮食,再增加奖售布票80尺或化肥(硫铵)40公斤,或加价40%(夏季已奖部分,秋季不奖)。奖现金或奖售物资据生产队情况而定。1966年,粮食统购价提高,加价奖励取消。另外,生产队向国家交售红小豆、绿豆,除按任务内奖售标准照奖外,另增加粮食或化肥奖售:交售100公斤红小豆或绿豆,奖售杂粮150公斤,或奖化肥分别为50公斤、30公斤。奖售粮或化肥任生产队挑选,有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奖售的杂粮可以顶交杂粮任务,个别的也可以顶交大豆任务。奖售粮食顶交任务,仍按粮食征购奖售办法奖售。
自1971年夏粮上市起实行粮食包购任务和超购加价政策,超购部分加价30%。1973年,每超购100元钱的粮食加价30%,奖售化肥40公斤。1977年改为每超购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60公斤。1979年超购部分又在统购价提高20%的基础上加价50%。
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后,交售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三成按定购价,七成按超购加价。
1950~1989年沂南县征购粮食情况表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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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征购 │其中征收│年份│征购 │其中征收│年份│征购 │其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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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455 │6145 │1964│31450 │30595 │1978│26160 │1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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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7545 │6485 │1965│25125 │24340 │1979│23095 │5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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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9435 │6670 │1966│17305 │15830 │1980│19430 │5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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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0270 │5905 │1967│25945 │25110 │1981│21645 │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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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23520 │8935 │1968│25840 │24445 │1982│27650 │5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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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23900 │9950 │1969│18290 │17980 │1983│24205 │7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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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8495 │10210 │1970│23200 │22650 │1984│65810 │1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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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5490 │10255 │1971│16690 │16180 │1985│115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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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28555 │14505 │1972│23405 │23045 │1986│12105 │ │
├──┼───┼────┼──┼───┼────┼──┼───┼────┤
│1959│34440 │13485 │1973│24440 │23905 │1987│12000 │ │
├──┼───┼────┼──┼───┼────┼──┼───┼────┤
│1960│27700 │8890 │1974│11760 │11130 │1988│95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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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30565 │10460 │1975│21915 │21110 │1989│11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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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6910 │7805 │1976│26540 │25500 │ │ │ │
├──┼───┼────┼──┼───┼────┼──┼───┼────┤
│1963│18055 │16925 │1977│16730 │66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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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85~1989年征购栏内的数字系合同定购数。
议价收购:从1963年起,在征购、超购以外,每年议价收购一定数量的贸易粮。议购粮食的品种有瓜干、小麦、稻谷、大豆、杂粮等,多数年份以瓜干为主。1965年,议购粮食4935吨,其中瓜干2460吨,小麦1085吨,稻谷1115吨,杂粮275吨。1973年议购粮食1020吨,其中瓜干975吨,杂粮45吨。1989年,瓜干上市量约8万吨,议价公司议购5万吨,占上市量的62.5%。议价公司除在县内议购外,还根据县内市场缺细粮的情况,采取大量外购内销的措施,每年购入大米、大豆、小麦数千吨。1985年以前,粮油一直是国家统购统销的重要物资,开展议购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要影响到国家征购任务的完成。因此,国家规定,议价收购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除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限量收购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经营,粮油征购期间,粮油市场关闭。粮食部门议价收购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生产队在未完成各级分配的征购任务以前,不准到市场自由交易。1985年粮油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后,粮食市场常年开放,粮食部门在多渠道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常年开展议价粮油购销业务,充分发挥平价、议价统一库存的优势,内购外销和外购内销相结合,扩大业务,调剂余缺,活跃了城乡粮油市场,满足了全县人民的需要。粮油议购价格,一般由省统一制定最高限价,地区分品种下达议购价。定价原则是:高进高出,随行就市,保本微利。议购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高于超购价格,各乡(镇)在最高限价之内随行就市灵活掌握。如1979年至1984年初,县内议价收购瓜干每公斤0.20元。1984年末至1985年初,瓜干滞销,收购价格降至每公斤0.16元。价格低,导致地瓜种植面积减少,1985年下半年起瓜干由滞销变畅销,价格上涨,每公斤就地收购价达0.60~0.80元。1986~1989年因产量少外销量大,每公斤收购价涨至0.80元左右。
1963~1989年沂南县议购粮食情况表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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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小麦 │稻谷 │杂粮 │瓜干 │大豆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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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691.80 │9.10 │70.55 │77.40 │394.20 │1243.05 │
├──┼────┼────┼────┼────┼────┼────┤
│1964│314.10 │137.15 │81.90 │6013.65 │288.70 │6805.50 │
├──┼────┼────┼────┼────┼────┼────┤
│1965│1089.15 │1115.15 │268.10 │2457.50 │9.95 │4939.85 │
├──┼────┼────┼────┼────┼────┼────┤
│1966│1549.90 │399.00 │88.25 │83.85 │7.85 │2128.85 │
├──┼────┼────┼────┼────┼────┼────┤
│1967│334.20 │268.30 │38.20 │179.50 │12.35 │832.55 │
├──┼────┼────┼────┼────┼────┼────┤
│1968│67.55 │43.50 │11.90 │111.75 │4.50 │239.20 │
├──┼────┼────┼────┼────┼────┼────┤
│1969│13.00 │7.15 │5.00 │1296.30 │3.65 │1325.10 │
├──┼────┼────┼────┼────┼────┼────┤
│1970│3.90 │22.50 │5.40 │696.35 │5.40 │733.55 │
├──┼────┼────┼────┼────┼────┼────┤
│1971│5.95 │13.10 │0.90 │16.65 │4.65 │41.25 │
├──┼────┼────┼────┼────┼────┼────┤
│1972│6.35 │9.85 │3.50 │193.70 │2.75 │216.15 │
├──┼────┼────┼────┼────┼────┼────┤
│1973│4.65 │4.30 │52.45 │970.70 │2.80 │1034.90 │
├──┼────┼────┼────┼────┼────┼────┤
│1974│1.00 │2.00 │1.60 │52.00 │2.30 │58.90 │
├──┼────┼────┼────┼────┼────┼────┤
│1975│2.00 │2.65 │1.30 │62.90 │3.70 │72.55 │
├──┼────┼────┼────┼────┼────┼────┤
│1976│38.60 │15.55 │14.10 │72.15 │12.30 │152.70 │
├──┼────┼────┼────┼────┼────┼────┤
│1977│ │ │ │ │ │ │
├──┼────┼────┼────┼────┼────┼────┤
│1978│10.00 │175.00 │15.00 │1250.00 │ │1450.00 │
├──┼────┼────┼────┼────┼────┼────┤
│1979│110.00 │40.00 │115.00 │1330.00 │5.00 │1600.00 │
├──┼────┼────┼────┼────┼────┼────┤
│1980│130.00 │ │20.00 │150.00 │ │300.00 │
├──┼────┼────┼────┼────┼────┼────┤
│1981│26.60 │1.00 │ │149.60 │249.90 │427.10 │
├──┼────┼────┼────┼────┼────┼────┤
│1982│45.00 │ │90.00 │2415.00 │ │2550.00 │
├──┼────┼────┼────┼────┼────┼────┤
│1983│240.00 │ │ │3835.00 │25.00 │4100.00 │
├──┼────┼────┼────┼────┼────┼────┤
│1984│870.00 │240.00 │150.00 │2305.00 │185.00 │3750.00 │
├──┼────┼────┼────┼────┼────┼────┤
│1985│455.00 │90.00 │655.00 │3370.00 │620.00 │5190.00 │
├──┼────┼────┼────┼────┼────┼────┤
│1986│3802.00 │84.00 │2917.00 │4590.00 │279.00 │11672.00│
├──┼────┼────┼────┼────┼────┼────┤
│1987│1945.00 │150.00 │5062.00 │5516.00 │3450.00 │16123.00│
├──┼────┼────┼────┼────┼────┼────┤
│1988│2331.00 │458.50 │5677.00 │2248.00 │3630.00 │14344.50│
├──┼────┼────┼────┼────┼────┼────┤
│1989│3724.00 │232.00 │3786.00 │1013.00 │4529.00 │13284.00│
└──┴────┴────┴────┴────┴────┴────┘